1981年,为规范规划管理,出台《利津县城区建设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规定:一、在旧城改造区,新建单位批准的用地与原有单位发生矛盾时,原有单 位要服从规划部门的统一安排,不得阻扰。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域内进 行各项建设,需征用土地,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 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县城委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 理征用手续,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三、城市规划区内不得随便挖土,各类 建筑用土需在利津镇和县城建委商定的土场内挖掘。 1981~1986年,根据《利津县城区建设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县城新建 单位的选址定点工作,批复交通局、书店等十几个单位沿街建筑的定点、验线。 1988~2007年, 坚持沿街建筑的选址、 定点验线工作。严格执行“一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制度,对于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了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