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市至1988年,中国正处在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即计划经济时期。 这时,对外贸易计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对外贸易的 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速度,它与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 商业、财政、信贷等部门联系密切。所以,外贸计划的主要指标每年都要在全国 外贸计划会议和各级政府计划会议上进行平衡,并经各级政府批准,人大常委会 通过后,由计委下达到各部门各地区执行。 外贸计划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编制计划和执行计划; 通过经常的检查分析,不断搞好综合平衡,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在计划执行过 程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换汇成本,以取得最 佳的经济效益。 外贸计划管理的目的是做好四个平衡:一是外贸出口的发展速度同工农业生 产发展的速度要有适当的比例,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发展的可能,同时要兼顾国内 的需要。二是进出口贸易和外汇收支要平衡。发展出口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进口, 以满足国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努力增加出口的同时,要严格限制非 必须消费性商品和高档耐用消费品的进口,求得外汇收支平衡。三是出口收购和 企业财务盈亏的平衡。四是出口商品的产、供、销、运的平衡。搞好综合平衡是 计划管理的根本问题。由于国外情况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在制定外贸计划和 在执行计划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不断进行平衡。 外贸计划的主要内容有7个方面: ①出口商品收购计划;②出口商品调拨计 划;③出口计划;④“以进养出”(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要而进口国内紧缺物资) 计划;⑤进口计划;⑥财务计划;⑦运输计划。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1988年出口计划和外汇计划,外经贸部、财政部和国家计 委核定和下达了各省市和有关单位向国家承包的出口外汇基数、上缴中央外汇额 度基数和财务基数,自1988年起三年不变,这些指数都是指令性计划。 东营市独立承担外贸计划任务是从1984年1月1日开始的。之前,各县执行原 惠民地区的外贸计划。 1972年据广饶、利津、垦利3县供销社统计,外贸出口商 品收购额合计145.85万元人民币。 1973年,3县外贸公司成立以后,外贸出口商 品收购额增长较快。 1983年6月, 中共中央召开经济工作座谈会,提出外贸要控制亏损。国家外 经贸部、省外经贸厅和省各进出口分公司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对部分 商品停止收购、压缩收购,下调收购价,下调管理费和停止奖售等。这些措施使 东营市外贸商品收购计划和实际收购额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大幅度下降。针对这 种情况,市外贸计划业务科通过加强与省外经贸厅(外贸局)和省各进出口分公 司的联系,争取到几百万元的收购计划指标,为东营市超额完成1984年的任务打 下良好基础。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贯彻《决定》,自1985年起,外贸体制进行全面改革。这次改革的基本内容主 要有5个方面: ①政企分开,加强对外贸易行政管理。②简政放权,充分调动外 贸企业的经营积极性。③实行进出口代理制,改进外贸经营管理。工矿产品基本 上采用代理制,但农副产品和一些工艺品等仍由外贸公司收购。④改革外贸计划 体制,简化计划内容。因为过去外贸计划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的 过死,指令性计划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为此, 外贸计划体制改革要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 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同时,国家外经贸 部不再编制和下达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和调拨计划。⑤改革外贸财务体制,加强经 济调节手段。各类外贸企业实行利改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次外贸体制改 革是一个漫长的下放过程,困扰改革步伐的是禁而不止的低价竞销和抬价收购。 因此,造成外贸企业亏损不断加大。这次改革,按照少数商品统一经营和多数商 品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减少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将进出口商品分 为三类管理。出口商品: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型的、国际市 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国家指定的外贸总公司统 一经营,统一管理,该类商品的增减,要经国家批准。第二类是国际市场容量有 限、有配额限制,竞争激烈、价格较敏感的出口商品,按计划列名管理,由经过 批准的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经营。第三类是除上述第一二类以 外,计划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 营。地市(县)级外贸企业主要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东营市的石油属一类出口 商品,由国家指定企业出口,且不入东营市外贸统计。进口商品也分为三类管理。 第一类为统一代理订货的进口商品。即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主要进 口商品,包括粮食、钢材、化肥、木材、涤纶(腈纶)、纤维、橡胶、食糖、原 油(成品油) 等9种,由指定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对外订货,少量急需 的,经外经贸部或其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批准,亦可自行进口。第二类是联合成 交的进口商品。即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极 大的大宗进口商品,由外经贸部组织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 业联合对外成交,如羊毛、橡胶合成板、牛皮纸和瓦楞纸、农药、重要化工原料、 废船、 显像管等8种。第三类为放开经营的进口商品,即除上述第一、二类以外 的其他进口商品。 1986年,国家外经贸部不再向地(市)县下达出口商品收购和调拨计划后, 改由省政府下达出口商品收购计划。1992年1月,根据鲁政发〔1991〕127号文件 《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深化地县外贸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市、县外贸公司划 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省政府不再向地、市、县下达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但市、 县在安排本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仍然下达出口商品收购计划。随着外 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更多的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各级政府有了自己的 出口创汇企业,因此,自1996年起,各级政府不再把出口商品收购额作为考核当 地外经贸部门实绩的经济指标,而由海关反馈的进出口总值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