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制度 1956年,农场实行等级工资制和按劳分红工资制两种。1957年,农场行 政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工资制,一般管理人员(统计、保管)采取计时奖励工 资制,一线工人实行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1958年,实行“四包一固定”工 资发放制度,采取作业产量结合计件工资值及日评工资值的办法,全场职工 年均计时计件工资每人每月23.27元。1959至1960年,农场实行“五定一奖评 分计件工资制”,参加农业生产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24元。1962 年,农场实行分段包作业包工资,收前评产,超产加奖。农机作业实行计件 计时与奖励结合的工资发放办法,非作业时间发计时工资。1963年,农场实 行工资改革。从事行政管理、技术人员,汽车、拖拉机司机,修理工,服务 人员,继续执行等级计时工资制。农、林、牧业工人也将原来的作业计件工 资制改为等级计时工资制。1964年,农场农、牧、林业工人取消等级工资制, 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从事机务、修配、机电、加工业的技 术工人及其他技术工人仍执行现行的技术工人等级计时工资制。 1972年8月,农场根据鲁革发〔1972〕9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 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精神,195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12月前 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职工, 全部上调一级工资, 人均增资3.60元。 195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 1960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一级以下的人员上调两级工资。1975年12 月,根据国家计委〔1975〕157号和省革委〔1975〕89号文件,对全场各工种 职工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了标准,达到了同级同薪,人均增资4.2元, 职工月均工资34.60元。1978年9月,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精神和惠劳 薪字〔1978〕23号文件规定,对低工资调整,调整前人均34.60元,调整后人 均39.60元, 人均增资5.00元。 1980年9月,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字 〔1980〕19号文件精神和三个调资条件,农场40%职工晋升一级工资。1981 年4月,为职工调整工资地区类别,农场执行四类工资地区标准,人均增加 类差3.0元。198 4年3月,农场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平均级差5.00元。同年12 月,根据鲁劳薪字〔1984〕第374号文件规定,简化归并,冲销保留工资及附 加工资后人均月增资10.00元。 1985年10月,农场根据鲁劳薪字〔1985〕第2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工资 制度进行改革,职工由现行工资标准套改新拟定企业工资标准,农场有1108 名职工执行了新拟工资标准,月增资总额6191.51元,人均增资5.59元。同年 10月,根据惠劳字〔1980〕第96号文件精神,农场由四类工资地区标准,升 为五类工资地区标准,人均增加1.60元。同年12月,农场有1034名(其中干 部282人, 工人752人) 职工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为10713元(其中干部 320 5元、 工人7508元) , 人均增资10.36元。 1987年1月,根据鲁劳薪字 〔1987〕第24号文件,调整工资起点,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起点36元,干 部起点37元的工资标准,人均增资1.00元。同年12月,根据东劳薪字〔1987〕 36、 46号文件和东劳发〔1986〕 28号文件, 职工晋升半级工资,人均增加 6.50元。1988年11月,根据东劳薪函字〔1988〕21号文件精神,农场为部分 中、 小学教师增加工资标准, 月增资总额为719元,人均增加工资9.59元。 1989年4月,根据国发〔1984〕67号文件规定,农场3%的职工晋升半级工资, 月增资6.00元。同年11月,根据鲁劳薪字〔1989〕第17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 工浮动工资标准由工人起点工资36元,干部起点工资37元的工资标准,均执 行起点为39元。1990年8月,根据鲁政发〔1990〕20号、东政发〔1990〕17号 文件规定,为已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晋升一级半工资,人均月增加19.00元。 1991年9月,根据鲁劳薪字〔1991〕第22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企业职工工资 标准, 由现行工资标准起点工资39元, 调整为45元, 人均月增加6.00元。 1992年10月,根据鲁政发〔1988〕59号、鲁劳薪字〔1991〕291号文件规定, 为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人均月增加14.00元。 1993年月1月, 根据鲁劳发 〔1993〕88号文件规定,实行年功工资,标准为1元/年。1994年10月,根据 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执行三类企业中档工资, 工资标准起点85元,人均增加88.78元。1996年1月,根据鲁政发〔1988〕59 号文件及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工资标准起点,由三类企业 中档85元调为高档90元。 1997年1月, 根据鲁劳发〔1992〕 145号和鲁劳发 〔1996〕 221号文件规定, 提高了企业职工岗位工资,人均月增119.50元。 1999年7月,根据鲁劳社发〔1999〕7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人均增资19元。企业职工调整技能工资标准起点,由90元调为120元,人均增 加139元。2003年7月,管理人员恢复档案工资。 二、奖励办法 1960年,农场实行“五定一奖”的奖励办法。1.普通工、技工和非生产 人员的奖金,按其标准工资的百分比分为四等:一等本人标准工资的40%, 二等本人标准工资的35%, 三等本人标准工资的30%,四等本人标准工资的 25%,非生产人员最高不得超过15元;2.学徒工实行一等8元、二等7元、三 等6元;3.工程师、主治医师实行一等30元、二等25元、三等20元。1962年, 实行“包定奖”,分段包作业、包工资、超产加奖。1978年,实行“四定” 即定农具、定任务、定盈亏、定奖励。1979年,农场出台了《五定一奖一惩 制度》。1980年,实行“三定一奖”。总场规定提取奖金的比数为农牧生产 单位采取“四二四”分成即40%上交总场,20%留用本单位,40%奖励职工个 人。工副业生产单位按超利润部分的“五二三”分成即50%上交总场,20% 留用本单位,30%奖励职工个人。已经实行利润提成奖的单位,超利润部分 按“七二一” 分成即70%上交总场, 20%留用本单位,10%奖励职工个人。 1981年,农场出台了《实行财务包干的意见》,实行超利润奖励的办法。农 牧业生产单位实行“六四”奖励办法,即60%留本单位,40%奖励给个人。 工副业、林业生产单位实行“七三”奖励办法即70%留本单位,30%奖励给 个人。其他单位实行“七三”分成办法即70%上交总场,30%留本单位,其 中提取5%~8%奖给个人。农、牧、林业生产单位,实行半年评发奖金一次, 年终总评。工副业生产单位每季评发奖金一次,年终总评。其他单位半年评 发奖金一次,年终总评。1988年,出台了《国营黄河农场农机承包责任制实施 细则》,农机队实行“四定、四保、一奖”。1990年后,农场农业单位实行 家庭农场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两费自理,自负盈亏。工副业单位实 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工资与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奖勤罚懒的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