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汽车修理实行“四定一包”,即定时、定质、定人、定修理费 用,包使用期。工时、油料、低值易耗品和喷漆必须按规定收费,换件费和 旧件修复费按实际发生收费。由于机车零部件的使用磨损和损坏程度不同, 根据不同的损坏规律将不同分量的修理工作,尽可能分期分类的集中进行, 以便缩短停修时间,因此按照不同的作业范围及机车不同的修理性质,将拖 拉机、汽车修理作业划分为:汽车大修、中修、小修,拖拉机大修、中修、 小修。凡汽车、拖拉机经过技术鉴定需要进厂大、中、小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1.送修机车进厂前,不得任意拆换机件,以免造成修配困难、工料浪费。 2.送修机车时,除肇事或特殊损坏外,必须处于行驶状态,承修单位要 进行路试。 3.送修时需进行详细的检验交接,对待修机车技术状况明显缺陷,各总 成仪表、附件和零件的号码作详细记录,双方签字,交接清楚。 4.送修时应将有关装备保养和技术记录随同送厂。 5.凡送修机车之主燃油料要作特种交待(或进厂时不带燃油)。 6.送修车辆必须外表清洁。 7.送修车辆必须配齐轮胎,并充足气压。 8.随车工具用品,因不属附件范围,应由送修单位自行保管。 9.送厂车须增添或改装设备时,须与承修厂具体研究办理。 修理厂对送修车修理效果的规定: 1.大修后的机车应恢复完全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五净”、“四不漏”、 “一完好”的规范。 2.修理单位自送修单位验收机车之日起,应保证机车与各总成在合理保 养使用的情况下,大修车2个月内(在行驶里程未超过公里的条件下)运行 良好。 3.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和损坏,由技术组检验分析,认为全部属于 修理单位过失时,应由修理单位无偿予以修理。 4.凡由于利用旧料或零件质量不佳,造成提前损坏者,应由承修厂负责 修理,其工时费用由承修厂负担,材料费用由送修单位负担,不作回修处理。 5.凡由于使用不当,保养不善造成损坏,应由送修单位自行修复,凡须 承修厂代修,其工料费全部由送修单位负担。 机车进厂修理和修复后,出厂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维修、交接各 种记录资料齐全,避免责任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