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生育控制 晚婚、晚育 建市初至1986年,全市女性初婚晚婚率一直保持在58%左右;1988年执行《山东 省计划生育条例》 中“提倡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市女性初婚晚婚率逐年增高,198 7年为64.0%。1990年人口普查,全市早婚现象,男性早婚(不到22周岁) 者5289人, 占同年龄人数的3.61%;女性早婚(不到20周岁) 者1150人,占同年龄组人数的1.2 %。至1995年,全市女性初婚晚婚率为99.6%。 1986~1995年东营市女性初婚情况表 表3-17单位:人 ┏━━━┯━━━━┯━━┯━━━┯━━━┯━━━━┯━━━┯━━━━┓ ┃ 年 度│女性初 │其中│晚婚率│ 年 度│女性初 │其中晚│晚婚率 ┃ ┃ │婚人数 │晚婚│(%) │ │婚人数 │婚 │(%) ┃ ┠───┼────┼──┼───┼───┼────┼───┼────┨ ┃ 1986 │ 11622│6876│ 59.2│ 1991 │ 14217│ 11257│ 79.2┃ ┠───┼────┼──┼───┼───┼────┼───┼────┨ ┃ 1987 │ 12643│8086│ 64.0│ 1992 │ 11963│ 9348 │ 78.1┃ ┠───┼────┼──┼───┼───┼────┼───┼────┨ ┃ 1988 │ 11691│8402│ 71.9│ 1993 │ 11612│ 11231│ 96.7┃ ┠───┼────┼──┼───┼───┼────┼───┼────┨ ┃ 1989 │ 12369│9528│ 77.0│ 1994 │ 14539│ 14378│ 98.9┃ ┠───┼────┼──┼───┼───┼────┼───┼────┨ ┃ 1990 │ 10310│8235│ 79.9│ 1995 │ 15176│ 15109│ 99.6┃ ┗━━━┷━━━━┷━━┷━━━┷━━━┷━━━━┷━━━┷━━━━┛ 节育 建市后,育龄妇女继续推广安置阴道隔膜、放置节育环、皮下埋植以及结扎、环 夹和粘堵手术。1983年,全市已婚育龄妇女共有195640人落实了节育措施,占已婚育 龄妇女(年龄到49周岁)总数的93.6%;1995年,全市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的已 有322294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88.52%。 1986~1995年东营市人口节育情况表 表3-18 单位:人 ┏━━━┯━━━┯━━━━━━━━━━━━━━━━━━━━━━━━━━━━━━━━┯━━━┓ ┃ │ │ 已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 节育 ┃ ┃ │已婚育├───┬────────────────────────────┤ ┃ ┃ 年 度│ │ │ 方 式 │ 率 ┃ ┃ │龄妇女│总人数├──┬───┬───┬───┬───┬───┬──┬──┤(%) ┃ ┃ │ │ │男扎│ 女扎 │ 放环 │避孕 │避孕 │外用 │皮下│其它│ ┃ ┃ │ │ │ │ │ │药 │工具 │避孕药│埋植│ │ ┃ ┠───┼───┼───┼──┼───┼───┼───┼───┼───┼──┼──┼───┨ ┃1986 │261064│241122│2448│125378│ 92729│ 10003│ 8020│ │ │2544│92.4 ┃ ┠───┼───┼───┼──┼───┼───┼───┼───┼───┼──┼──┼───┨ ┃1987 │274384│257548│3746│132289│ 96893│ 9459│ 9662│ 2414│ │3085│93.3 ┃ ┠───┼───┼───┼──┼───┼───┼───┼───┼───┼──┼──┼───┨ ┃1988 │282296│269905│2496│134004│107613│ 9894│ 9624│ 3159│ │3115│95.6 ┃ ┠───┼───┼───┼──┼───┼───┼───┼───┼───┼──┼──┼───┨ ┃1989 │285237│270987│2079│137465│105742│ 9461│ 10655│ 2814│ │2771│95.0 ┃ ┠───┼───┼───┼──┼───┼───┼───┼───┼───┼──┼──┼───┨ ┃1990 │307335│292873│1793│146372│116894│ 8963│ 10902│ 2587│ │5362│95.3 ┃ ┠───┼───┼───┼──┼───┼───┼───┼───┼───┼──┼──┼───┨ ┃1991 │320475│304148│2681│158974│116643│ 7513│ 10474│ 2564│ │5299│94.9 ┃ ┠───┼───┼───┼──┼───┼───┼───┼───┼───┼──┼──┼───┨ ┃1992 │324135│309345│1453│160305│117235│ 6853│ 13704│ 2977│ │6818│95.4 ┃ ┠───┼───┼───┼──┼───┼───┼───┼───┼───┼──┼──┼───┨ ┃1993 │330247│315333│1377│152296│122460│ 7910│ 14754│ 2590│ │6888│95.5 ┃ ┠───┼───┼───┼──┼───┼───┼───┼───┼───┼──┼──┼───┨ ┃1994 │330650│305809│1321│152296│122287│ 5539│ 13480│ 1965│1278│7643│92.5 ┃ ┠───┼───┼───┼──┼───┼───┼───┼───┼───┼──┼──┼───┨ ┃ 1995 │364092│322294│1226│149753│137333│ 4522│ 17875│ 2678│1237│7670│88.5 ┃ ┗━━━┷━━━┷━━━┷━━┷━━━┷━━━┷━━━┷━━━┷━━━┷━━┷━━┷━━━┛ 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 晚婚 1985年,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年龄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 市政府规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结婚者,除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予以奖励外,国家干部、职工可以优先安排住房;农村需建房的,可按规定标 准优先安排宅基地。 晚育 1989年市政府规定国家干部、职工晚婚并按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 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2个月。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对实行节育手术者的待遇 1989年,东营市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精神,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国家干部、职工给予假期。自手术之日起,放环 者休2天, 取环者当日休1天;输精管结扎者休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21天,人工流产 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1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40天,产后结扎输卵 管者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 的休假期;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期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流)产时,给予假期 42天。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不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多次怀孕流产的,可酌情 减少休假期或不给予休假期。 独生子女待遇 1989年, 东营市对终身只生1个孩子并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夫妻双方均 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由双方所在 单位分担;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者,独生子女保健 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分担50%。 非农业户口家属终生只生育1个孩子的, 报名领取 《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临时工作单位发给50%;没有临时工作 的,由其对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 为止。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2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待 遇。1989年5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5元提高到8元。 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胎的规定 1989年,东营市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 城市家庭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以安排第二胎: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②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 组织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③曾患不育症, 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1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⑤夫妻 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⑥夫妻 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⑦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 公致残失去劳动力,只生育1个女孩的;⑧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 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系未 生育的。(2)农村除执行以上9条外,一女孩户,女方到30周岁后有计划安排第二胎。 对超计划生育实行处罚的规定 自1989年起,东营市对不按计划生育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 凡国家机关和企 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10%的超生子 女费, 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二胎生 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20%的超生费。 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3年。(2)凡国家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夫妻双方各降低工资二至 三级, 3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并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3) 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 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孩子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 人口计划管理 建市初期,人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1986年起,实行人口计划 包干,市政府把省政府规定的到2000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160万人 (不包括机械变动) 的人口包干计划包到各区县,各区县又层层分解到乡、镇、村。 80年代后期,全市出生人数有所回升,东营市实行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指标,人口 计划由各级计生部门自下而上上报,然后报人大批准,由各级政府计划部门统一制定 和下达。进入90年代,东营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逐级签订《人口与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了实现人口计划的计划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并制 定了考核奖惩办法,实行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一票否决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管理 建市初,各乡镇、村都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卡,乡(镇)同时还建立出生登记簿、 死亡登记簿、结婚登记簿、四种手术登记簿等。1990年以后,全市普遍实行“出生报 告单”制度,并保留其他档案,村村成立已婚育龄妇女小组。从1995年开始,建立和 完善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簿;村级新婚、出生情况公开板,做到了 底子清、情况明、落实措施及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89年,市政府颁布《东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后,国 家、省相继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 正式颁布《东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使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 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四节 组织机构 1983年,东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作为市人民政府常设行政机构,下设办公 室、计财科,定编8人。1985年2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计划生育药品器械供应管 理站, 定编5人;增设宣传技术指导站,定编8人;均为科级事业单位。1988年8月, 撤销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定编8人;设立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站, 定编17人。1992年7月,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更名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 指导所。 1989年9月,增设市直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内部调剂,负责市直机关 的计划生育工作。 1992年12月,增设宣教科、科技科和政策法规科,增加行政编制2 人,设立人口调查队、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两个事业单位,分别定编6人、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