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照顾特殊情况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卡的通知 (1980年9月14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生办: 根据省府(80)46号文件和省计生办(80)27号、30号通知精神,现对照顾特殊情况, 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特殊情况,准予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给“二胎生 育计划卡”: 1.经医院检查证明(由市、县和黄岛区计生办指定医院检查) ,第一个孩子确系 病残,并已满三周岁以上者; 2.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以上),另一方为初婚者; 3.婚后八年未育,而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要求生育者(如若作了人工流 产,其抱养的孩子则可视为独生子女,并享受一切独生子女待遇)。 二、发放办法: 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要求照顾安排二胎生育计划,须经本人申请 (如系第一 个孩子是病残者,需附患儿的原始病历) 。由女方所在单位群众评议,领导审查,上 报各主管区、局、市直单位审核后,集中上报市计生办审批;四县一区也由各公社、 县(区)直单位审核后,集中上报各县、黄岛区计生办审批。 凡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者,一律由市、县(黄岛区)发给“二胎生育卡”和“证明 信”,由本人持“卡”和“证明信”到所在单位和所住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登记盖 章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