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 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80年5月5日) 各县、区革委,各市直单位,各基层单位,农村各生产大队: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立即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并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为宣传, 大造舆论,使《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决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省《规定》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同经 济措施结合起来,防止简单化和强迫命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典型引路的办法,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贯彻执行省《规定》必须严肃认真,条条落实,奖惩兑现,取信于民。纪委、宣 传、司法、公安、民政、劳动、财政、粮食、房产、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 体,都要按照有利计划生育的原则行事,为贯彻落实《规定》各尽其责,保证付诸实 施。过去市革委制订的一些规定和办法,凡与省《规定》精神不一致的,应以省《规 定》为准,但在奖励方面的有关规定 (如自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报名 终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三十元以内的奖金;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 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的金额掌握在三十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 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等) 可继续执行。 贯彻执行省《规定》要同落实人口计划 结合起来。各级领导要坚持“两种生产”一齐抓,一年四季都不能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当前要抓紧五、六月份有利时机,狠抓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引产,巩固发展“一孩 化”成果,刹住二胎,杜绝三胎,确保今明两年人口计划的完成。 (此件发至基层单位、生产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