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 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 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 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 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 签署意见。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 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 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 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 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