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前, 青岛市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没有统一规定。1961年4月,山东省科委 根据国家颁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提出必须对新产品、新工艺 进行鉴定,鉴定等级分为国家、部、地方和基层共四级。研究项目完成后,由研制单 位和个人向下达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或评审,同时要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下达项目的单位或委托单位或主管部门,邀请研究和生产使用单位的专家科技人员, 组织进行鉴定或评审,然后将鉴定意见填入《山东省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证书》,由鉴 定人签字,经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生效。 1976年4月,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科技组根据中国科学院和山东省科技 办公室通知精神,拟定青岛市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意见。意见中规定: 科技成果鉴 定由计划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内项目鉴定,重要项目由省科技办公室 会同组织鉴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报国家有关主管部、中国科学院组织部级或国家级 鉴定。 1978年12月,山东省科委转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 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科委根据通知中科学技术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的精神, 对全市的科技成果进行了鉴定,未经鉴定的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1985年12月,青岛市科委、市经委联合发出(85) 青科技字119号文件,转发山东 省科委、省经委(85) 鲁科成字第206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科委、国家经委(1985)国科发 成字982号文《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通知》 。市科委根据通知精神,纠正了科技 成果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了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青岛市科技成果的鉴定评 审,按规定要先做好充分准备。鉴定委员会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定主持 评审的技术负责人要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技术责任。评审鉴定时,应认真听取各方专 家的意见,做出客观的评价。科技成果鉴定仍分国家级鉴定、部级鉴定、地方鉴定和 基层鉴定。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可根据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 根据研制任务 书或合同,经下达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并出具证明,视同 通过鉴定; 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成熟,经济上合理,通过技术检测,由专业主管 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视同通过鉴定;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视同通过鉴定; 科学理论成果其中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 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视同通过鉴定。专业技术 管理机构(环保、计量、标准化、药检、商检、卫生防疫站等)、技术监督和执法部门 的专业人员可视需要参加鉴定工作。 1987年2月, 根据山东省科委颁发的《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的精神,青岛市科委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作了进一步规定,市级鉴定必须先由局、公 司或县、区科委审核,并正式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得到市科委审批,市级鉴定由市 科委主持或委托局、 公司或县、区科委组织 ,并由市科委统一管理、编号、颁发市 鉴定证书。基层鉴定由市直局、公司或县、区科委负责。青岛市科委对完成的科技成 果采取多种鉴定方法: 对必须结合现场和实物考查,并经集体讨论才能鉴定的技术成 果,采用会议鉴定法; 凡不需要考查现场和实物测试(或有专门的测试报告),依据技 术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鉴定的成果,由任务下达部门(或业务主管行业归口部门) 采用通信法组织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汇总专家审查意见后,提出鉴定意见并核发鉴定 证书; 凡经过测试或指示检验可确定技术水平及成熟程度的科技成果,经专业检测机 构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意见,并由主管部门核发鉴定证书; 经专业主管部门(单位)作出具体审查合格证明,并通过用户使用,确认技术成熟并出 具实施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正式证明的科技成果,可视同通过鉴定,并由主管部 门核发鉴定证书; 理论研究成果采用延时鉴定方法,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 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后进行,鉴定通过后,由组织鉴定(评审) 单位核发鉴定(评 审)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采取通信鉴定或通信鉴定与质疑答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鉴 定通过后,专家签署意见,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核发鉴定证书。 1987年初,国务院宣布废止1961年《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同年 10月26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以 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科委归口管理 全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地方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 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新的鉴定方法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 科技成果的鉴定采取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的多种鉴定形式。《科技成果鉴定 方法》取消了四级鉴定级别,即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鉴定。今后不对 科技成果鉴定冠以级别,只需要如实反映由何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鉴定即可。1988 年,青岛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精 神,实施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专用章”是全市科技成果管 理统一用章,由市科委管理使用。 1990年1月10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共设5章22条款,对鉴定的科技成果的范围、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的管理、必须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的 组成、科技成果的鉴定内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了青岛市科技成果鉴定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市科委负责归口管理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成 果管理机构负责部门下属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市)、区科委负责本地区的科 技成果鉴定工作。 青岛市的科技成果鉴定采取多种鉴定形式,改变了必须召开鉴定会鉴定的方式。 《办法》中规定: 检测鉴定由国家级或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必要时邀请同行专家参 与评价; 验收鉴定,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 作出结论,必要时邀请少数同行参加验收; 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 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总结,必要时可 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视同鉴定,属于下列 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都可采用:(一)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和社会 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二)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 同规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 出具证明的。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一般应用三年以上,个别简单项目可适当缩短, 但必须在应用投产一年以上,必要时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邀请少量专家进行评议,以 作出结论。 《办法》还规定了科技成果的鉴定程序,项目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 资料按其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科委审核,由审核部 门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提出主持鉴定单位和采用的鉴定形式以及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建议,均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市科委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 鉴定工作,也是全市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及视同鉴定的审批单位。市科委作 为全市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可授权或委托市直各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 构及县(市)、区科委负责主持本行业、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重大及跨行业、跨地 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可由市科委主持。 《办法》还规定了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及软科学成果为科技成果的鉴定 内容。从此青岛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走上了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