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贯彻执行《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 锅炉设计、 制造进行监督。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 例》后,山东省劳动局下达《关于锅炉设计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锅炉设计单 位是制造单位(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时,应将锅炉设计审批申请书和设计资料分别报 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则由承包单位审核后,和设计 单位同时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山东省劳动局审批。经审查 同意的锅炉新产品设计(包括引进业经批准的锅炉设计),由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样 机试制与组织鉴定,通过鉴定认可并按鉴定意见修改后,制造(或设计)单位再将书面 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由两部门正式办理审批手续。至1985年, 青岛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共4套,即:青岛轻工机械厂的kzL4—10、 ksL2—7、kzL1—7,青岛锅炉厂的kzL—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