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从1959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当时,主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 计划,按职工人数,对职工工资总额中的标准工资、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项目, 实行分项控制。 1972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市劳动局、人民银行青 岛市分行制定了双轨制管理办法: 按职工人数、标准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计划部门 下达的工资计划,实行控制。 1975年,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簿》的办法,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基数进行 控制。超出部分,银行拒绝支付。对批准增加的工资,以《增加工资基金通知书》的 形式,增加工资基金基数。各单位在《工资基金管理簿》上,分设基数卡、计划卡、 工资支取卡,后又增设奖金支取卡。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和开户银行,都 分别建立工资基金台帐,共同监督。《工资基金管理簿》的主要数据,要和银行台帐 全部相符。 1985年,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市劳动局、人民银行青岛分行、 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发布了《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 凡经济 独立核算的单位,支付给职工属于工资总额以内的各项工资、奖金、津贴及建筑业转 帐支付的工程人工费等,不论资金来源和分配形式,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不论支取现金或转帐,都必须通过银行监督支付。各单位都要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 《工资总额计划与工资支取卡》、《奖励基金来源与奖金支取卡》,以及《工资基金 台帐》等一整套管理办法。财政、计划、税务、劳动、银行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 监督各单位,按核准的工资基金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