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震工作机构的事业经费,1975年起一直由山东省地震局拨给。1975~1976 年经费指标为6 000元(不含专项经费) ,1977年为14 000元,1978~1979年为30 000 元。其中,包括各县地震工作机构的事业经费 (工资、补助工资、福利、公务费及必 要的业务费)和部分群测群防补助经费。 1980年2月6日,根据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分配一九八○年机构群防经费的通知》, 青岛市从1980年起,对各县、区的事业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包干、节约留用、增收归 己,超支不补”的办法,切块分配,自行支配使用。1980~1985年,青岛市(含各县、 区) 的地震事业经费由山东省地震局下拨。1986年后,青岛市的地震事业经费直接改 由市财政拨款。各县、区的地震事业经费也开始由当地财政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