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通雨水干筒章程(摘要) 1907年3月20日 一、凡街道中已经或将来修有消流雨水、脏水干筒(干管) ,各地主一经工部局饬 令接通,即应遵照章程办理。 二、各地主所修或改修或推广支筒(支管) 及接通干筒者,均应报工部局核准方可 兴工。 三、脏水支筒, 无论初修、修补,皆由工部局承修。至接通消流雨水之支筒,亦归 工部局承修,该地主必须照纳工费。凡在地段以内、房屋以外各项支筒,若招他人承修, 告竣后,工部局应行查验,征收验费。 四、工部局派员查验支筒时,该员持有执照,不准禁阻入内。工部局通知清理修整 支筒时, 该地主应即按订期完工。倘限满未曾竣工,即由工部局自行修造,工费由该地 主如数赔偿。 五、工部局饬令接通干筒时,应即遵照办理,倘遇要故,亦可禀准本署,展缓期限。 六、所有未经工部局核准, 抑或核准未按工部局批准之图样办理者,一经查出,即 按德国刑律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