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载重车辆轧毁路面罚缴赔补费规则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46&rec=59&run=13


      青岛市载重车辆轧毁路面罚缴赔补费规则
                      1934年2月

    第一条  凡载重车辆轧毁道路者,除依照货车管理规则及陆上交通规则办理外,须
按照本办法之规定罚缴赔补费。
    第二条  道路赔补费之标准如下:
    1.柏油路面  每平方米2元
    2.沙石路面  每平方米1元
    3.水管、水门、雨水斗、扫除孔、桥梁石桩等按照损坏情形估定赔补费。
    第三条  凡轧毁道路之车辆,应由抓获人送交该管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罚办。
    第四条  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抓获车辆时,即行通知工务局派员估定赔补费。
    第五条  公安分局按照工务局估定赔补费额,着车户照缴,转送工务局。
    第六条  工务局由赔补费内提奖金五成,以三成给抓获人,二成给各公安分局经办
人。
    第七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请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