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用地 1898年, 胶澳租借地划为青岛、李村两个行政区。青岛的行政区设 在青岛区总督府一带。包括总督办公大楼、法院、监狱和总督府各主要部门官员的办 公楼和官邸。规划呈单核心的结构形式。1935年, 《青岛市施行都市计划案》拟将行 政区移至台东西侧工厂地一带地域规划, 后未实施。1939年日本青岛守备军司令部规 划将市区中心向北移至海泊河北(今鞍山路一带),形成按多核心组团式规划模式。 1960年,《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规划为6个行政区,即市中心区(包括市南、 市北、台西、台东区)、四方区、水清沟区、沧口区、楼山区、疗养区,市中心区是全 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城市布局仍属单核心结构形式。 1984年《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以现有市政府大楼为主体, 在沂水路、青 岛路、太平路一带,布置全市性的政治、行政机构,形成全市政治行政中心。 中心广场用地 在青岛解放前历次规划中均未提及。青岛解放后, 1957年《青岛 市城市初步规划》提出: 人民广场(现汇泉广场)形成以绿化和文化建筑为主的市中心 广场,鞍山路附近辟为文化广场、港埠附近辟一埠头广场,在海滨适当地点辟一综合性 广场。 1984年制定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 “对人民广场、沧口广场、第三公园广 场和海泊河广场,进一步完善设施,充分发挥其功能。今后结合火车站广场、港口客运 站、体育场、公园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的扩建, 开辟停车场,规划新建城市专用停车场8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