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区和中心广场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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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用地 1898年, 胶澳租借地划为青岛、李村两个行政区。青岛的行政区设
在青岛区总督府一带。包括总督办公大楼、法院、监狱和总督府各主要部门官员的办
公楼和官邸。规划呈单核心的结构形式。1935年, 《青岛市施行都市计划案》拟将行
政区移至台东西侧工厂地一带地域规划, 后未实施。1939年日本青岛守备军司令部规
划将市区中心向北移至海泊河北(今鞍山路一带),形成按多核心组团式规划模式。
1960年,《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规划为6个行政区,即市中心区(包括市南、
市北、台西、台东区)、四方区、水清沟区、沧口区、楼山区、疗养区,市中心区是全
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城市布局仍属单核心结构形式。
1984年《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以现有市政府大楼为主体, 在沂水路、青
岛路、太平路一带,布置全市性的政治、行政机构,形成全市政治行政中心。
中心广场用地 在青岛解放前历次规划中均未提及。青岛解放后, 1957年《青岛
市城市初步规划》提出: 人民广场(现汇泉广场)形成以绿化和文化建筑为主的市中心
广场,鞍山路附近辟为文化广场、港埠附近辟一埠头广场,在海滨适当地点辟一综合性
广场。
1984年制定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 “对人民广场、沧口广场、第三公园广
场和海泊河广场,进一步完善设施,充分发挥其功能。今后结合火车站广场、港口客运
站、体育场、公园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的扩建, 开辟停车场,规划新建城市专用停车场8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