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国家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 以及 参加中国旅行社等部门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人员(包括随旅行团的陪同人员) ,根 据海关总署1988年9月通知规定,每次批准与一般来往港澳旅客一样免税放行衣服35件 (每种限合理数量) ,鞋、袜、头巾共10双(条),床上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各种衣料 (单幅) 共10米,各种食品共15公斤,酒(包括药酒)1瓶(750克),香烟200支,药品限自用 合理数量,零星日用品总值人民币20元(每1品种限合理数量)。对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 物品,除每次可免税放行手表1只外,其他耐用消费品都不允许携带进境。 对于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 青岛海关根据海 关总署1988年9月制定的统一规定,只批准携带进境供旅途食用的糖果、饼干、饮料共 5公斤,香烟40支和价值人民币10元以内的旅途必需品(如盥洗用具和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