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贷款 建国后,对集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季节性、临时性原因而引 起的流动资金需要, 银行给予适当贷款支持, 具体比照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做法。至 1984年,银行对集体企业的贷款没有专设科目进行统计。1985~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 市分行对青岛市集体工业贷款进行了统计。1985年青岛市集体工业贷款当年增加3037 万元, 余额为24151万元;1986年增加15636万元;1987年增加14949万元;1988年增 加20470万元; 1989年增加21908万元; 1990年增加33015万元, 年末贷款余额达 130129万元。 职工小额生活贷款 建国初期, 为协助各级工会解决职工临时急需,1952年8月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结合开展储蓄, 举办小额生活贷款。到1953年7月共发放1042笔 36039元。1955年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停办职工小额生活贷款。 私房修缮贷款 1963年, 青岛市有私人房产139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总面积的 27.7%。其中有11613处私房急待修缮,约需修缮费95万元,而多数房主无力负担。为 此,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建议由市房地产税收入中拨出10万元,委托银行代办私房修缮 贷款。此建议经市长办公会通过,报请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同意,由人民银行青岛市 分行拟定《青岛市私房修缮贷款试行办法》,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人民 银行青岛市分行于1964年8月31日下达执行。 该项贷款由房产主申请,房管局审查, 银行办理;期限3年,分批还清,贷款利率月息4厘。这项贷款业务在“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停办。 个体工商户贷款 1980年9月, 青岛市各家银行开始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 活动正当,有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个体工商业户,在用自筹资 金购置简单设备、工具或生产经营原料、小商品有困难的,经审查后给予适当贷款支 持,期限不超过1年。至1990年末,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2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