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6月15日, 青岛市政府外贸局为在对外贸易方面迅速打开局面,制定并公 布了《易货贸易办法》,成立了外汇交易所,并指定上海银行青岛分行和汇丰银行青 岛分行办理外汇交易。同时,转发了《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外汇管理 暂行办法》。通过外汇管理,取消了外商银行对外汇业务的垄断,肃清了殖民主义金 融残余势力;建国前流向国外的资金逐渐回流;对外贸易由以香港为基地,逐步转向其 他国家和地区。1953~1979年,随着对外贸易由原来以私营进出口商为主转为由外贸 所属的国营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国家在外汇管理上实行了“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的方针,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对国营外贸企业外汇实行计划管理,外汇收 支实行两条线,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供应。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组织出口的积极性,根 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实行地 方外汇留成制度,规定以上年外贸实际收汇为基数,增长部分按比例对地方政府实行 分配留成,生产和供货企业不享受外汇留成。1980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外汇管 理条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限期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境 外外汇的通知》,对外贸公司存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汇,除批准继续存放者外, 其余全部限期调回。自实行留成外汇制度后,留成外汇的单位越来越多,留成外汇的 数额越来越大,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根据总行规定和《现行开证用汇额度的管理 和调拨办法》,加强山东省境内外汇额度的管理工作,将外汇额度管理下放支行,实 行两级管理。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管理外汇成为重要 的工作内容。自1984年12月份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 分行合署办公。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合署办公,负责青岛市的外汇管理工作。 1985年3月,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家科委、外汇管理总局《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办法》,决定调整外汇留成比例,以调动生产和供货企业的创汇积极性。此后,青岛 市地方外汇留成额度有了显著增长。为管好、用好地方外汇留成额度,国家外汇管理 局青岛分局紧紧围绕增加贸易外汇收入、严格控制进口用汇,支持青岛市扩大出口开 展工作。 1987年共办理调剂外汇交割手续310笔, 成交6234万美元, 比1986年增长 253.6%, 占全年留成外汇收入的84%,占全年留成外汇用汇的63.58%。1988年初,为 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国务院向各地下达了挂帐上划留成外汇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青 岛分局克服种种困难,如期完成了挂帐8149万美元的任务。同时,为协助有关部门完 成青岛市出口创汇和收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青岛市外汇留成计拨工作,调动了 出口经营企业、创汇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1989年,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控制总量、保证重 点、提高效益、积极促进外汇收支计划实现”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本着既 保证中央外汇收入,又照顾地方、企业利益的原则,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统筹合理 地安排全市外汇收支,采取分解承包指标,实行切块双向承包的办法,有力地推动了 青岛市对外贸易的发展。全年共完成出口27780万美元,上缴中央外汇11454万美元, 出口收汇24848万美元,全年共计拨留成外汇9154万美元,其中贸易留成8335万美元。 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制定并实施了《青岛市外贸企业出口收汇、上缴及 分拨留成帐务核算暂行办法》,加强了贸易外汇管理,促进了青岛市外汇收入的增加。 1990年, 青岛市外贸出口31491万美元,出口收汇27169万美元,上缴中央外汇10367 万美元, 地方留成外汇收入17244万美元。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贸易外汇管理,根 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 岛分局在青岛市实行了出口核销收汇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