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置初期,种税主要有对居民土地征收收田赋,对船只装载的货物征收关税 和摊归地丁钱粮项下的盐税。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 德占殖民当局于1898年9月公布了《征收课税章程》。对鸦 片输入征收入口税,在租借区内销售再征收消费税。对私有土地按丁粮章程征收地税。 对市民购买土地再行转卖或超期不用者,征收土地增价税。对在胶州湾内航行的船舶, 辖区内从事经营酒店、饭馆、药店、戏园、鸦片烟馆、旅馆、客栈、当铺、拍卖行和 车行等, 征收营业特许捐。 对烧窑者征收砖窑税,对市内居民豢养犬只征收犬税。 1905年12月,制成品输出租借地外,由海关征收出口税。1906年,对宰杀牛、猪、羊 等牲畜征收宰杀及检验费。1908年,对中国居民住房开征房捐,对栈房存货场园及牲 口棚征收厂捐。 在李村集对牲畜交易开征牲畜税,对摆摊商贩征收出摊费。1910年3 月,在征收盐税之外,又开征盐斗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除沿用德占时期旧规征税外,先后开征营业税(代替 营业特许捐)、印花税、车船税、乡区屠宰税、鸦片吸食税,对进口酒精及含有酒精 的饮料征收入口税。为便于日侨买卖土地,废除了土地增价税。1921年,对卷烟开征 统捐。在此期间还征收看货税、公称税和名目繁多的租费,如渔田租、菜场租及烟膏 (鸦片)、中国酒专卖特许费等。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征收的税种有:盐税、薪给报酬所得捐、印花税、卷烟 统捐(后改为卷烟特税)、烟酒税、雪茄烟捐、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税、营业牌 照税、特种营业税、地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捐、车船捐、负贩商摊捐、广告 捐、渔捐、山轿捐、乐户妓女照费月捐等。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在沿用北洋政府征收的税捐基础上,停征铁 路货捐和邮包税。开征卷烟统税,停征卷烟特税。逐步扩大统税征收范围,先后对棉 纱、火柴、水泥、麦粉、薰烟叶、啤酒、洋酒、火酒(酒精)征收统税。1931年开征 营业税后, 将特种营业税合并营业税内。1935年5月,开征交易税。1936年10月起, 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原征收的薪给报酬所得捐改为薪 金报酬所得税。另外,还开征赛马税、筵席捐、娱乐捐、自治附加捐。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 除继续沿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税种、 捐种征收外, 1939年对汽水征收统税,并开征矿产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1941年,以禁烟为名对 膏店征收禁烟附加捐,分甲、乙、丙三等按月征收。对陆运、海运乘客按票价定率征 收通行税。1942年,将筵席捐、娱乐捐合并,改征游兴饮食税。停征烟酒牌照税,改 征营业税。 1945年1月,开征观览税。不动产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这一时期还征收 旅宿捐、道路使用捐、司拉机(赌博用具)捐等。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重新制定公布了税法和条例。这一时期征收 的税、捐种类有:盐税、货物税(将统税、矿产税并入)、国产烟酒税、营业税、营 业牌照税、印花税、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及存款利 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特种过分 利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土地改良物税(开征此 税的不征房捐)、特种营业税、商摊营业牌照税、遗产税、契税、赛马税、交易税、 渔税、筵席税及娱乐税、房捐、教育捐、山东省绥靖特别捐、青岛市自卫特捐等。 青岛解放后,根据中央“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 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949年6月18日发出布告:“凡前国民 党反动政府所经收之自卫特捐,各种税收附加之自卫特捐,屠宰税中之检验费,使用 牌照税中之人力车夫自有车牌照税,烟酒税中之土烟叶、烟丝税等,即行废止征收。 娱乐捐中出演进步的有教育意义之戏剧、影片,按原税率减半征收,其他各项税收, 仍暂继续征收。”据此,及时开展了青岛市的税收工作,以保证解放战争和恢复生产 的需要。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旧税、捐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新税制。青岛市税务机关征收 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印花税、存款利息所 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冷食、电影、戏剧及娱乐、旅馆等)、车船使用 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屠宰税、交易税。盐税实行产、销、税三合一,由青岛市 盐务局设征税科负责征收(1958年7月改由税务机关征收)。 1950年9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税。1951年8月,改为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4月,青岛市开征棉纱统销税。1953年1月起,青岛市根据政务院修正税制的若 干规定,将原征收货物税中的卷烟、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酸、碱、报纸、 水泥、轮胎轮带、平板玻璃、生铁、钢材等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并将棉纱统 销税并入,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是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和工业环节、商业批零环节 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并一次征收商品流通税。对已征商品流通税的产品, 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其他各税(即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税目由原358个减为174个。 生产纳货物税产品的工厂,其缴纳的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 入货物税一次征收。修订工商业税,将营业税、所得税附加和工商企业应纳的印花税 分别并入营业税、所得税内一次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 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 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合作化,基本形 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1958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 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青 岛市自1958年9月起, 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 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征收。工商统一税实行两次课税制,即工业产品在工厂销售环节 征收一道工商统一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收一道工商统一税,商业批发环节不征税。 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征收。1959年, 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起,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0年,青岛市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共7个税种。 为了进一步简化税制,山东省税务局确定青岛市进行税制改革试点。1969年,青 岛市将部分国营企业应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综合 税。逐户测算一个综合税税率,按销售收入额计征。后由于一个企业一个税率,不便 于统一政策,不利于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相互比较,改为按行业设计税率。制定了《青 岛市工商税试行办法》 ,于1971年8月在部分国营、集体企业中试行,并逐步扩大试 行范围。1972年3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 规定, 要求各地扩大试点做好准备, 1973年全面推行。 1973年1月起,青岛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全面实行工商税。工商税是将原征收 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征收工商税(盐 税仍按原规定办法征收) 。同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108个减为44个,税率 由过去40个减为17个。这次税制改革合并税种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 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工商税仍实行两次课税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 屠宰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 1978年起,停征车船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青岛市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和对个人征收的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工商税 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开始增设新的税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和1981 年12月14日先后通过并公布了3个税法,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连同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 成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的税种。 为了消除工商税重叠征税因素, 青岛市自1981年9月起,对部分生产机器、机械 的企业试行增值税。1982年,青岛市对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的原油、重油开征烧油特 别税。对自行车、缝纫机试行增值税。1983年起,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 税,由原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同年,开征建筑税和对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征收 批发环节工商税。 1984年1月,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开征奖金税。同年10月,又在第一 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将原工商 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开征资源税。1985年,先后对集体企 业和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 对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 月,青岛市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0月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 年1月,青岛市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1月,青岛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10月 恢复征收印花税。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1月,青岛市恢复征收筵席税。 1990年,青岛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 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 体工商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 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 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筵席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 一税,共29个税种。此外,税务机关还负责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 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1985年4月, 青岛市对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已税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外, 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由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原则 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