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为了尽快扭转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局面,国家对价格 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国家掌握的粮、油、布、盐、煤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在 各大城市的批发价格均由中央贸易部决定。1950年,青岛市列为全国九大市场之一, 每日向中央贸易部电告32种商品的公司批发价、零售价、市场批发价、私商零售价和 当日上市量、成交量、公司收购量,第旬、每月局面报告价格变化情况。1951年4月, 中央贸易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规定了牌价确定程序及掌握权限分工。青 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贸易部规定,掌握青岛市销售商品的零售牌价。 1955年6月, 中央商业部下达的《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明确规定:市场 物价管理由中央商业部、各省(市)商业厅(局)和专署(市)、县工商局(科)分级管理。 并规定: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对所属省、 市、县范围内的市场物价应全面负责。各级 (中央或地方) 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包括公私合营、劳动改造、农业企业、手工业 合作社等) 在市场出售商品时,均应服从当地商业行政部门领导与管理,并服从当地 国营商业公司牌价。根据以上规定,青岛市商业局对本系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商品的价格实行鳘管理,国营商业公司有牌价的要招待牌价,无牌价的商品要报市商 业局与其主管部门研究定价。 1962年9月,青岛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市场物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和 中共青岛市委对市场物价管理的指示,制订了《青岛市市场物价管理办法的几项补充 规定》 。主要是:1、中央、省属企业担负市安排生产的小商品或一次性协作产品的 价格, 市有统一定价的品种,应服从市定价;2、青岛市生产的工业品、手工业品的 出厂、销售价格,除中央、省级管价产品外,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严格控制价格调调 整, 凡这些商品价格上调,必须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农副产品三类物资,凡是 国家安排收购计划的品种,哪一级安排收购计划,由哪一级安排购销价格。计划外的 品种由供销社根据中央、省关于开展供销社自芝业务的指示精神,自行掌握购销价格。 4、市内装卸搬运费、公共汽车、电车票价和文化事业的价格,由市人民委员会管理; 修配服务业的价格一律由各主管局掌握,调价变动较大的,应报市物价委员会审批。 1964年1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的《山 东省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山东省省管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为了明确市管 价格权限,颁发了《市管价格产品(商品)及收费项目目录》。其中,工业品出厂价, 市物价委员会管理8类204种(中央、省管16类208种) ;农产品收购价,市物价委员会 管理3类79种(中央、省管12类262种);各类商品市场销售价,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类 260种(中央、省管22类444种) ;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收费项目5类24种。与此同时,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其中价格管理权限的主要内 容是: 1、市物价委员会在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招待中央、省既定的物价方 针、政策和原则,贯彻招待中央、省制定的各种产品(商品)价格,掌握全市物价总水 平。2、市物价委员会根据物价管理权限,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管理下列价格:(1)中央、 咱管以外的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供应价格和工艺性协作加工价格;(2) 中 央、省管以外的主要蔬菜、水产品和由市规定的三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3) 中央、 省管以外的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以及省管以外的短途运输和货物装卸 收费标准;(4) 省管以外的文教卫生、服务业、修配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 及价格;(5)青岛市公用事业和房租的收费标准;(6)省管以外的议价商品的销售价格、 集市贸易价格。3、市物价委员会审批的产品(商品) 价格,一般由市直各局提出,经 市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 其中,属于全面性的、重大的或一次调价幅度超过10%以上 的,须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审查同意。各区、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无权定、调价格。 1963年6月, 青岛市物价委员会转发了全国物价委员会下达的人民生活必需的18 类商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并指出18类商品价格权限统属中央、省管理,价格制定与调 整应一律报经中央、省批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80年开始,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精神,逐步把由国家定价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即小商品)价格放开,实 行议购议销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同时,改革国家管价多过死的现象,逐步下放价格 管理权限。 1980年11月,青岛市物价管理局下达市管价产(商)品目录和下放市管价产(商)品 目录。 权限调整后,市物价局共管理收购价格的农副产品及加工品8类89种,出厂价 格的工业产品18类233种, 市场销售价格商品23类258种,非商品收费项目6类13种。 共下放收购价格的农副产品5类58种,出厂价格的工业产品14类345种,市场销售价格 商品16类364种,非商品收费项目3类8种。在定价程序上规定市管产品(商品) 价格在 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隶属关系,由市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 计委(物价 局) 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批,价格变动较大的,由市物价局报市人民政府核批。 市物价局管理以外的价格和收费,由市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县(区)计委(物价局) 管理,在定、调价格以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下达文件时要抄送各县(区)和有关部 门。 1981~1983年,对小商品分三批放开,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共计1500种左右。 1984年4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83)鲁价农字第118号文下达的《山东 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83) 鲁价农字第118号文下达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产 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试行)》和山东省物价局、水产局(83)鲁渔供字第47号《关于调 整水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的通知》规定精神,青岛市重新修订了市管农产品价 格目录。市物价局共管理收购价格的商品6类56种,市场销售价格的6类82种。1985年 6月,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联合下达的(84) 鲁价轻字第32号文《关于下达 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价格 的工业消费品目录(试行) 的通知》,修订了市管 价工业消费品、饮食品和非商品收费项目目录,下放了一部分商品的管价权限。市物 价局共管工业品15类177种。其中,出厂价格86种,销售价格85种,饮食品6种。非商 品收费项目5类34种。工业生产资料管价权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