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解放前,虽有企业登记记载,但无档案管理规定。青岛解放后,也未建立统 一管理制度,均由区、县工商局自行掌理,时间长达30余载。从1980年开始,市工商 局按照国家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的规定和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 际,调整管理结构,理顺关系,逐步把全市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 理轨道。 1983年2月, 市工商局制发《青岛市个体工商业户档案管理办法》,并与所辖县 (市) 、区工商局建立管理制度,提出“六防”(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强光、 防尘)措施,改善存档条件,由木板柜改为铁制专用柜,使档案保存安全,管理有序。 1987年7月, 山东省工商局在青岛市所辖莱西县,召开了山东省地、市工商局个体企 业登记档案管理现场会。平度县、莱西县、市北区工商局介绍了建立制度、规范化管 理档案的经验。随后,河南省、安徽省及山东省10余个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青 岛参观学习。 据此,市工商局于1987年8月,与市档案馆在平度县召开全市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交流建立“企业户口卡片”、“企业行业卡片 簿”、“档案索引簿”,固定专管档案人员的经验,研究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1989年春,依据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和1988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条例施 行细则》,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企业法人登 记档案管理任务、立档范围、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等条款。此后,市工商局与所辖县 (市)、区工商局均在企业和个体登记管理处或管理科配备微机,建立了工商企业档案 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