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审批 亦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87年9月2日,青岛市贯彻国家计委、国 务院外资工作办公室《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 通知,规定: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中方合营隶属领导关系, 由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企业由县(市)、区计 委] 审查同意后,报送青岛市计划委员会,一式三份,抄报青岛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5个部门和抄送青岛市工商局等5个部门,限额 以下项目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 见,经青岛市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 未获批准之前,各项目单位不得对外商签订任何带有约束性条款的文件。要加强对外 商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年度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必须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项目的当年进度要求进行编制。年度对外开展工作的项目计划,应根据已 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同时编报。此类项目不列入正式计划, 只可对外开展咨询、技术交流等。如条件成熟,也可在上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 外签订合同。外商提出与本市合作又符合本市需要的项目,可随时办理立项手续。 合同、 章程审批 1984年4月30日国务院决定青岛市为沿海开放城市后,青岛市 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可自行审批“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 产品不需要国家包销, 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行偿还”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 生产性项目;“对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 非生产性项目,不管投资多少,均可审批。 1985年7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务院规定 的总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并报省 颁发证书;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 委员会办理报批。 1988年1月1日青岛市规定,从是日起,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 同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交市工商局备查。 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合营企业在合营对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等, 应持原批准证书、董事会决议及申请报告等文件报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并 由该委审查后下达批准意见,并收回原批准证书,按原批准证书编号换发新的批准证 书,企业据此向原注册登记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超 出合营期限、提前中止合同、合营期满解散时,按照中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产 品出口企业如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进出口计划的编报、检查,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配额的申领手续及外汇综合平衡审批手续等,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国 家规定统一办理。同时,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定期会同工商、海关、税务、财 政、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申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查验的主要文件有:一、设立合营 (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二、合营(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有关文件;三、由合营(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 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及批准文件;四、由合营(合作)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的人选名单、委派书和简历;五、合营(合作)各方法人证明文件; 六、名称核准通知书;七、水、电、气及环保证明;八、进口设备及物品清单。1988 年5月6日,山东省规定青岛市可审批“生产性项目,建设如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 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 项目”。青岛市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又确定各县(市)、区、局享有1000万美元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 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