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资局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 的新形势, 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促进物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物资工作的发展, 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 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使基本建设更好地为物资工作的发展和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服务,今 后,应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量力而行,搞好综合平衡,恰 当地安排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向。讲求建设布局经济合理。正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合 理组织施工,缩短建设周期,力求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及财经纪律。加 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基建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经常 深入实际,深入工地,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基建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范围。按照上级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 行规定精神,基本建设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设经营网点,新建、扩建物资仓库、货 场、主要生产车间、铁路专用线等项目; 2、为改变生产力、物资供应布局,以及城市规划等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3、遭受自然灾害,建筑物毁坏严重,需要重建的恢复性项目; 4、物资部门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5、为建设项目配套的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 更新改造措施范围:主要是指对现有企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 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各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不包 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更新改造措施、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由公司(厂)根据需要,报 局审批。 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五条:为了加快四化建设,所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都要纳入国家计划。 凡属基建、更新改造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都 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六条: 安排基建计划时,一定要从经济建设的全局与长远需要出发,加强宏观控 制。按照生产、非生产性建设和轻重缓急的顺序,本着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根 据资金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编制下年度基建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编制的下年度计划(内容:建设项目、建设地址、用途、面积、投 资数、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当年完成量),应于当年十二月十目前报局。局根据全面 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审查, 综合平衡,上报市计委,经批准后逐级下 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 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提高标准。确需改变的,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八条: 本年度在建未完项目结转计划。各单位必须于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报 局, 局于十二月十日前汇总审定后报市计委(内容:项目名称、结转工程量、结转资金 数、完工日期)。 第九条:今后所有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真正做到,立项有计划、 资金有来源、建设有合同、开工有报告。凡是资金不落实,条件不具备或建成后原料、 燃料、动力和其他外部条件配合不上,形不成生产能力的,不允许建设。凡是通过组织 现有条件搞挖潜、革新、改造能够解决的,坚决不搞新工程,不上新项目。 第十条: 在计划批准后,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正式委托设计。单项工程平面图 设计方案,首先要经局同意,再报城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三、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年度计划批准后,做好征地拆迁、施工组织设 计、三通一平、城建部门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不具备开工条件 的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新增货场及在原库区内插建建筑物时,必须首先绘制整体规划方案定点 图,报局同意后,由各单位转报市城乡委批准,再行设计及施工,并将整体规划方案报局 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按照国 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实行投资包干制和施工合同制(包投资、包工期、包规模、包质量、 包主要材料用量、包投产)。选用施工单位时,要与局共同研究,同意后再正式确定。 第十四条:在施工前一定要进行施工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 计部门研究解决,以免造成浪费。 第十五条:要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按 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向施工单位 提出, 采取有效措施,不留隐患,特别是对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如:基础、梁、柱、承 重墙) 的关键部位,建设单位一定要有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并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原始记录,积累原始资料,及时准确地与施工单位办理签证手续, 为工程的决算、验收和今后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及资料。 四、三材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开工之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材料定额标准,编制三材(钢材、 木材、水泥)及其他材料(生铁、管材、有色金属、胶合板等)计划,连同施工图纸报局 审批,待批准后分一次或两次拨给指标。如施工单位一时编制材料计划有困难,为不影 响施工,可按经验定额数预拨75%(钢材、木材),在施工单位编制出材料预算计划,经局 审核后全部拨给。 水泥、生铁、管材、有色金属、胶合板等材料,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于每月二十 五日前报下月材料计划,其总数不得超过批准的计划数。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材料计划,报局企业管理科审核,并抄报局基建办公室。 如不按规定提报材料计划,影响施工者,应由各单位自己负责。 五、基建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基建统计工作的领导,分工专人负责,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 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度、 材料消耗、完成投资等情况,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当月统计报表报局。 六、基建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双增双节”的精神,加强基建财务、资金的管理,加强经济核算,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促进投资效果。凡属基建的材料要单独保管,建立账目。基建任务 较大的单位,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二十条: 基建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筹投资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 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当年基建只能用上年度存入建行的资金 (当年存入建行的 资金,只能作为确定下年度自筹基建指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筹建设资金的来源必须正当、可靠,不准挪用流动资金,不准截留 应上交的税收和利润。所有自筹基建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建筑税。 七、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为了正确地编制竣工决算,应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做好竣 工验收。工程完毕后, 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时,以建设单位为主, 组织设计、施工、建行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通知、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初 步验收。合格后, 由施工单位按照城乡委质量监督站的要求,提前十天报送资料,申请 竣工验收报告,由质量监督站组织正式验收。 2、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 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编 好竣工决算。 3、认真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分类立卷,妥善保管。 4、竣工项目验收后, 各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各公司(厂)应对 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查, 如审查出不合理项目数额,要逐项列出核查明细,而后报局进行 复核,经与施工单位核算认可后,再报开户建行审查签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建设银行的现行制度的表式和说明进行认真编制。 其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 各级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1、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基建专门班子。要有分工的领导抓基 建工作。要关心支持基建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让他们有职、有权、 有责,大胆处理工作。 2、要保持基建人员的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要变动他们的工作,以保持基 建工作的连续性。 3、公司(厂) 应将基建任务完成得好坏,作为对基建人员年终评比的条件;局将把 各单位基建任务完成的情况,作为对各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有关新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补充。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九年附录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