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作商店是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共负盈亏。 第二条 合作商店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商品分配供应制度, 积极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第三条 合作商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店员的积极性, 团结全体店员办好合作商店。合作商店店员必须保护商店的集体利益; 合作商店必须 关心和照顾店员的个人利益。 第四条 合作商店应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 式,注意保持和发扬在经营上的特点。 第五条 合作商店要团结教育个体小商小贩,积极帮助他们走合作化道路。 第二章 合作商店店员 第六条 有证商贩和其他劳动者, 凡是承认合作商店的章程,自愿申请入店的,经 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成为合作商店店员。 第七条 有证商贩入店时, 其自有资金应全部入店。入店资金不能转店或作为债 务抵押。 第八条 合作商店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吸收主管业务部 门介绍的人员入店。 第九条 合作商店店员有以下权利: 1.在店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店内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3.讨论和表述各项店务问题; 4.监督店务活动,提出有关店务的建议和批评,检举违法失职人员; 5.享受合作商店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利益。 第十条 合作商店店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组织章程,执行店员大会和店务委员会的决议; 2.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 3.按计划完成经营任务; 4.爱护国家的财产和合作商店的财产; 5.巩固合作商店的团结,同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和破坏商店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合作商店店员退店应提出申请,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 后,即可退店。退店店员的股金及应得的股金分红或应分担的亏损,应在年终结算以后 清退。店员死亡后其财产继承人可以领取其入店股金和股金分红。 第十二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到另一个合作商店时, 其股金 清结后,应全部转入新到的商店中去。 第十三条 店员违反店章, 应该给予教育和批评;对于错误比较严重的,可以分别 情况, 给予警告、记过、赔偿损失、撤销职务等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 以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开除出店。被开除出店店员的股金、股 金分红或应分担的亏损,同退店店员一样处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商店实行经济核算制,按期制定业务计划和财务计划,建立健全各 项经营管理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商品保管制度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等等。认真做好 进货、销货、运输、储存等工作,努力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商品流转费。 第十五条 合作商店应当按期公布账目和计划完成情况。关系合作商店经营管理 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 合作商店必须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合作商店要经常开展门市同门市、小组同小组、店员同店员之间优良 服务竞赛,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 在服务竞赛中,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合作商店店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1.服从工作分配; 2.有事必须请假,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3.保证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周到,态度和蔼; 4.爱护商品和商店设备。 对于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店员, 应该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店员, 应该进行教育和批评,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情况给予 适当处分。 第十八条 合作商店应经常注意发扬自己的经营特点, 根据需要努力开展串街串 巷、送货上门、晚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方式,尽量便利群众。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盈余分配 第十九条 合作商店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改善经营管理,建立 和健全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制度, 工资形式根据行业习惯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 确定。 1. 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基本工资以业务技术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主要条件 评定,奖励工资根据工作表现按月民主评定; 2.计件工资:按件计分,死分活值; 3.劈成工资:按每月的收益额劈成,劈成比例一般为40%~60%; 4.定额工资加奖励工资:依照现有的工资确定营业额,超额部分按比例提奖; 5.定额包干多劳多得:根据营业情况按年确定营业额,并向商店提交一定数量的管 理费用和公共积累,超出部分归己; 6.计额提成工资:按销货额提成。 第二十条 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应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目前利 益和长远利益原则, 在缴纳国家税款之后,合理安排公共积累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具体 分配办法由店员大会参照下列分配程序与比例制定分配方案。 1.股金分红:年息3%,由纯益中支付; 2. 奖励金、公益金和公积金:支付股红后的纯益余额作为100,奖励金占10%,公益 金占30%,公积金占60%。 第二十一条 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应报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盈余分配应于每届年终决算后进行,也可以按月季预分,但实际分配不超出期末纯 益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合作商店提存的公积金、公益金应当专户储存。公积金主要用于增 添设备、装修门面、弥补亏损和扩大经营, 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店的集体福利事业。奖 励金用于普遍奖和先进奖,先进奖从奖金额中提取5%。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发挥同行业的互助互济精神, 公共积累较多的商店可以从公积 金和公益金项内提出少量的联合公积金和联合公益金。 联合公积金用于本行业公共建设或不计息的资金贷款; 联合公益金用于对本店难 以解决的老弱残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作商店店员的疾病医疗费用,由公益金中报销,报销的比例按照公 益金的积累程度由店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报销100%,对挂号、住院、伙食、容器、就 医交通、医生出诊、镶牙、补眼及补养用药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因公伤所需的几项费用,全部由商店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病死亡者,其殡葬费可由公益金内予以补助,最多不 超过100元。 第二十六条 合作商店店员如生活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店务委员 会讨论通过,可以从公益金内酌情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事请假,除婚、丧按规定假期不扣发工资外,应按缺 勤的天数扣发工资, 因病连续请假(须持有医院证明)三天以内发工资的95%,连续三天 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发工资的85%,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发工资的75%,三个月以上 不满半年的,发工资的70%,半年以上的发工资的60%。女店员的产假按国营企业规定的 假期办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合作商店的最高管理机关是店员大会,她的职权是: 1.通过或修改合作商店章程; 2.选举或罢免合作商店店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 3.审查或通过合作商店的营业计划和财务计划; 4.审查和通过合作商店的工作报告和盈余分配方案; 5.通过店员入店和开除店员出店; 6.审查店员对店务委员会委员的不法行为的检举; 7.决定店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店员大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店员大会,均由店务 委员会召集。 店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店员出席才能开会;必须有出席店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 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合作商店的店务委员会名额,根据店员人数的多少确定,店务委员任期 一年,连选得连任。合作商店店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为商店当然的经理、副经理。 第三十一条 店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店章、店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的指示; 2.对外代表合作商店; 3.管理全店店务,领导店内的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 4.编制业务、财务计划和盈余分配方案; 5.委派或聘请店内的管理人员; 6.决定对店员的奖励和处分,向店员大会提出吸收或开除店员的建议; 7.向店员大会和上级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作商店必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报 主管业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