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粮食统购统销,取缔粮食投机,以保障国家建设,保障人民生活食需,关 于粮食出入市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粮食部门、机关、部队、铁路局、合作社,为了供应生产与消费所需要 调运粮食出市者,需持有粮食局之证明文件。 二、人民群众携带少量粮食和粮食制品(共10市斤左右),确系自食或馈赠,无论 出市或入市均允许。 三、商贩或市民,凡属贩运粮食或粮食制品进行投机活动者,视情节轻重,除予 以没收外,并分别情况予以罚款或刑事处分。 缉查粮食走私,主要应依靠发动群众监督粮商粮贩的违法活动。这项工作是做好 粮食统购统销的保证。各有关部门除注意经常地进行宣传教育外,并作为一项重要工 作结合其他工作切实掌握。 本规定自6月20日实行,如有与以前办法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财政 经济委员会 一九五四年六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