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 一、原则 (一)本办法依据国民政府主席北平行辕颁布之辖区内管制主要物资暂行办法拟订 之。 (二)一切物资以不资匪为主。 二、管制物资种类 (一)禁运物资列下 1.通信器材2.交通器材3.五金及制成品4.各种机器工具5.军用途禁物品 6 .硝磺类 7.电工器材 8.汽油机油 9.精密仪器 10.胶皮及制成品 (二)限运物资如下 1.食粮(米、豆、谷、麦、面粉、麸、荞麦、玉米、高粱、地瓜及制成品);2. 食盐;3.棉布(纱、花) 及制成品;4.糖类;5.医药及治疗器材;6.食油类;7. 建筑材料;8.肉及罐头类;9.酒精木精;10.颜料;11.印刷纸类;12.制棉机器; 13.革类及制成品;14.化学原料;15.水泥;16.胶鞋类;17.麻袋;18.火油; 19.火柴。 (三)凡禁限物资、非禁限物资一律在控制区任之自由流通,不得通过封锁线。 三、物资运销地点 (一)青岛市区。 (二)青岛郊区。 (三)即墨县国军驻防区。 (四)外埠以轮船飞机运输为限,除机关、团体外,一切商民统由市商会按限量统 筹申请。 (五)凡匪区一律禁止运销,但交换物资办法另定之。 四、物资检查 (一)以惠民壕为陆地检查线,由各地军政警宪民意机关派员组织检查机构在指定 地点沧口、李村、韩哥庄、山东头实行检查。 (二) 以国军第一道防线为封锁线,凡物资通过时一律由国军负责查扣(但交换物 资不在此限)。 (三)以大港、小港、六号码头为海上检查站。 (四)除指定检查识准物资通行外,其余惠民壕线及其南海岸线一律禁止通行。 五、禁通物资申请手续 (一)禁运物资如机关团体有出境必要时,得以公文申请,经批准后发通行证。 (二)限运物资: 1.以青岛郊区及即墨控制区之区合作社(未成立合作社者暂以区公所代办,但以 一个月为限)为对象以表式每月初填送申请(表式另定之); 2.各机关团体以公文为申请依据,批发通行证。 3.凡运往外埠者, 以轮船飞机装运为限,除本市生活必需品外,不必通行证, 但不得拒绝检查机关之检查。 六、凡物资申请文件及领取通行证,向青岛市警备司令部物资出境申请处办理。 七、本办法如有未妥时,得随时修正之。 八、本办法自六月二十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