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 第一条 本令为强化对敌经济封锁及占领地域内物资交流之圆滑,关于由青岛旧 市区向其以外地域之物资移动取缔之规定,对于帝国臣民及其以外之人民适用之。 第二条 凡欲由青岛旧市区向其以外地域输出特定物资者,须呈请青岛地方物资 对策委员会许可,关于物资之特定及许可之规程由该委员会规定之。 第三条 青岛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属于陆海军司令官之监督,关于此项之规程应 依照另外之规定。 第四条 受有第二条所定之许可者,欲输出物资时,在陆上关系须向宪兵队据呈 许可书请求检阅;在海上关系须向青岛方面海军特别根据地队司令部提呈许可书请求 检阅。 第五条 如未受有第二条所定之许可,而由青岛旧市域向其以外之地域输出物资 或将输出因经济搅乱行为危害军之利益或妨害军事行动之行为者,适用军律处罚之。 第六条 本令自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