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青岛市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规程第一号物资运出取缔规则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29&rec=86&run=13


(1941年)
    第一条  非经呈请青岛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向特
别指定之地域以外运出特别规定之物资。
    但对于左列记载之物资之运出不在此限:
    一、日本军事用品;
    二、认为携带者之自家用品者。
    第二条  依照军令之所定,对于运出予以限制或禁止之物资须从其所定。
    第三条  依照第一条之规定指定之物资,若非事前受另外规定之物资运人之许可,
并依照第一条之规定受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办理运出。
    第四条  对于青岛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指示之物资,若非事前受有关于特别指
定之统制团体之物资运出之副状,并依第一条之规定受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办理
运出。
    第五条  本规则自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