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 第一条 非经呈请青岛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向特 别指定之地域以外运出特别规定之物资。 但对于左列记载之物资之运出不在此限: 一、日本军事用品; 二、认为携带者之自家用品者。 第二条 依照军令之所定,对于运出予以限制或禁止之物资须从其所定。 第三条 依照第一条之规定指定之物资,若非事前受另外规定之物资运人之许可, 并依照第一条之规定受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办理运出。 第四条 对于青岛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指示之物资,若非事前受有关于特别指 定之统制团体之物资运出之副状,并依第一条之规定受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办理 运出。 第五条 本规则自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