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标准 60年代初期,部分大中型水库灌区开灌后,开始征收水费。水费征收 之初的标准,由各县根据工程养护、灌溉增产程度及群众负担能力确定。1964年12月, 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关于国营灌区、机电排灌站征收水费问题的通知》,要 求按照“以水利养水利”、“保本自给、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正常需要制定水费 标准。 自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办法》后,到1981年期间,青岛市国营灌区农业用水实收水费标准为:按 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0.3~1分;按亩计费,自流灌溉水稻、蔬菜、果园每亩年 收费2~2.5元,其他1~1.5元;社队自备机械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一般分别按上述 标准减半收费。 1982年5月,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 管理规定》,各县据此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制定出大同小异的水利工程供水收费规定 为: 农业用水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1~1.5分;按亩收费,旱田每亩年收费5 元, 每亩次收费1.5元,水田每亩年收费7元,蔬菜、果园每亩年收费9元;自筹机械 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水费粮一般以灌溉的主要粮食作物 分夏季小麦秋季玉米各半收缴, 一般每亩年征收粮食0.5公斤,或每用水200~400立 方米, 征收0.5公斤水费粮。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开始拥有小型提水机械, 部分农户成为提水灌溉经营专业户,按实际供水时间收取水费,水费价格根据供求情 况灵活浮动,一台提水能力在30~50立方米的喷灌泵,一般每小时收费3~8元。 征收办法 国营灌区水费征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谁管理,谁收 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费或委托银行代收。水费粮则以乡镇为单位,按应缴数量 分配到村,在交售征购粮时一同入库,由粮食管理所代收代存。粮食价款,由粮所汇 交灌区管理单位以抵作水费。1978年前,多数灌区按亩收取水费。1979年后,部分灌 区改为“按亩配水,按方计费”。1982年前,由于先灌水后收费,发生拖欠或不交水 费现象,使征收水费工作进展迟缓。1981年,全市13座大中型水库灌区供水量为7223 万立方米, 灌溉面积达31.4万亩,实收水费21.9万元,平均每方水收费0.3分,平均 每亩收费0.7元。 1982年后,实行“库水预分,按亩配水,按方计费,预购水票,凭 票供水”的管理办法,灌区管理所根据水量和灌溉面积将需水量分配到乡镇,乡镇按 预分水量分到村落实到户,并按规定预收水费,由乡镇直接向灌区管理单位交款购买 水票或通过银行代办,有效地解决了水费征收“老大难”问题,灌溉效益提高,水费 收入增加。 1984年, 全市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收水费97.5万元, 1987年达到 348.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