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转发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 《关于食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8月31日)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72号文件和《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 为加强食盐计划的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二、食盐是国家指令性计划,轻工业部统一分配调拨的商品。轻工业部委托中国 盐业总公司行使分配调拨权,负责督促检查各地盐业产销部门执行计划。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盐业公司(兼营公司)具体负责贯彻实施。食盐的分配调拨要 贯彻统一计划、瞻前顾后、积极平衡、差额调拨、合理运输的原则。 三、为确保供应,盐的产、销区均应保持合理食盐储备。一般情况下,近产区的 盐业批发部门,应保持2个月销量以上的存盐量;远离产区及交通不便地区,要保持4 至6个月销量的存盐量;其余地区,要有2至4个月销量的存盐量。零售部门不得少于1 至2个月销量的存盐量。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兼营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食盐指令 性计划,按总公司开具的食盐分配调拨单均衡或提前调运。追加分配调拨食盐,要报 中国盐业总公司批准。销区凭分配调拨单位,向产区提报要盐及运输计划,产区按分 配调拨单所列食盐品种数量组织运货。本省、区、市的食盐追加分配调拨单,按中国 盐业总公司批准的追加分配食盐计划办理,报中国盐业总公司备案。 五、食盐的调拨、分配、批发和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各地盐业 产、销部门均不得擅自提价。对造谣惑众抢购食盐,哄抬盐价,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 由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查处理。 六、食盐市场,要各负其责。产区的盐场、运销站非特殊情况,不积极放销食盐, 不能完成国家食盐调拨计划的,由产区盐业公司负责。产区有盐、销区批发部门不按 计划购进,或不积极向零售零放销食盐,引起脱销的,由盐业批发部门负责。批发部 门有盐,零售点不积极进货,造成脱销和市场紊乱的,由零售单位负责。 批发部门经营各类盐要专盐专用,不允许把食盐作工业盐和其他用盐销售,食盐 零售部门不允许搞批发卖大户。 七、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是:先由下而上,再由上至下。即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盐业公司(兼营公司),先将本地区年度食盐的需要量, 归口统一汇总,于年度开始前90天,向轻工业部提出申请表;产区盐业部门,同时提 出产、销平衡表。中国盐业总公司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草案经 轻工业部报国家计委核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同时, 由轻工业部将食盐总指标、品种等具体计划,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盐业主管部门。产销双方根据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合同规定,编制月度干线运 输计划。 八、在计划执行中,必须加强全局观点。产、运、销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执行。 铁路运输部门,要把食盐列为重点运输商品。按先食盐,后其他用盐,先远后近的顺 序组织调运。按下达的总量及分品种数量,均衡发运,全面执行。 九、为确保食盐的市场供应,各地盐业产、销部门,都必须严肃执行食盐调拨计 划。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止企业自销权,取消企业 升级资格,甚至中止国家对企业的投资等处理,各级地方政府、是管理部门及盐业主 管部门,亦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十、本办法自1988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