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日本加紧了侵华步伐,青岛《民国日报》不断揭露其侵华罪行。而日方 却称之为“不敬记事”,向青岛市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市政府予以取缔。青岛市 政府答应加以约束。“九·一八”事变后,《民国日报》继续揭露日本侵华罪行,日 本驻青总领事馆再次向青岛市政府提出“抗议”,青岛市政府答应解决此事。但是, 日方却就此挑起事端。 1932年1月12日,日本“侨民”聚众焚毁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又捣毁《民国日报》 社, 骚乱一昼夜。房产、机件及一切什物损失达595607.29元。事发后,青岛市府当 即对日领事馆进行交涉。 1月21日, 日方向青岛市政府发出公函,蛮横地指责青岛市政府应负全部责任。 市政府则于2月24日发函日本驻青总领事馆进行驳斥、抗议。文函来往延续到10月份。 日方公函之内容,归结起来有三条:一、“《民国日报》记载不敬事件为本案直 接之原因。自去年(1931年)《民国日报》揭载同样不敬记事之际,虽由贵市政府誓约 取缔《民国日报》之拘束,不料此次该报纸复载不敬记事,足见贵市政府取缔之不彻 底。而《民国日报》如不揭载如斯重大不敬记事,则本案即无由发生,是该两项事件 有密切不可分离之因果关系”。二、关于维持治安问题,“本案发生之当日,贵市政 府方面完全未尽其维持治案之职责,其结果竟发生本案。本案系贵市政府懈怠职责所 生出之结果,故完全责任亦在贵市政府方面,乃为当然明白之理。而贵方反向我方质 问其责任,又要求种种之赔偿,不得不断为错误”。三、本总领事“曾申述对于本国 政府有取缔居留民之职责,对于本案自当时立刻着手调查以来,一再审理之结果,已 于目前分别依法处分完了”。 青岛市政府对日方这种强词夺理的蛮横态度进行了驳斥,基本意见是:一、“该 报记载事件系属一事,焚毁党部又属一事”,不能混为因果。“该报记事一节,当时 业经贵我双方协议解决。而贵国侨民竟蔑视双方官宪,无端横行,以致酿成如斯重大 案件。其为故意扰乱治安,破坏建筑物,实属毫无意义”,“贵馆对于该项极端暴乱 之行为,不以为非法,而直认为事理上应有之结果,此诚大惑不解者”。二、“取缔 贵国侨民,贵馆既迭函声称负有应尽之职责,是日侨之一切越轨行为,贵方应即予以 适当之措施,自不待言。本案发生期间骚乱不靖者达一日夜之久,贵方何以概不过问, 所谓负有职责者究属安在? 况本市日侨历来所犯各种不法案件,均归贵馆依法惩办, 本府为尊重贵方职权起见,向未直接予以处理,何独对于本案反咎我方放弃其职责。 贵馆之意是否认为此后关于日侨不法行为应由本府直接处理,否则自不能卸责”。三、 “本案人犯既经贵馆查明分别法办,是该犯等犯罪行为业经贵馆审实,其因犯罪行为 所发生之损害,自不能免赔偿之责,此理所当然者 (本案情节异常重大,迥非寻常交 涉可比,总计损失595607.29元,决非仅以处罚二字了之)……关于惩凶一项希将处办 详情明示外,其关于本府要求道歉、赔偿、保证等项,请迅予照办”。 日方蛮横地声称:“我方之见解,迄今已反复说明在案,确信嗣后毫无推翻从来 见解之余地。”青岛市政府对于日方“抹煞事实,锦词诿卸”的态度“不胜遗憾”。 10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电函青岛市政府查询此事经过及损失,青岛市政 府于当日复文。1933年6月,青岛市政府又补送历次交涉函件:日本驻青领事馆第8号 函,市府第261号、第1323号公函等文件,请外交部查照,但后来交涉结果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