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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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优先权之放弃  日本政府声明放弃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德条约
所规定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一切优先权。
    第二条  公共产业之移交  按照本约第五条所称之移交公产应包括:(一)各项公
共工程,如道路、自来水、公园、沟渠、卫生设备等类;(二)各项公共营业,如关于
电话、电灯、牧场、洗衣厂等类。
    中国政府声明,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外国侨民,于管理、维持移交中国政府之公
共工程,有相当参与权。
    中国政府复声明,于接收胶州德国旧租界地内之电话时,对于该地域内之外国侨
民请求扩张、改良为公益所必需者,中国政府当予以应有之考量。
    至于公共营业,如关于电灯、牧场、洗衣厂等,中国政府于接收时应再移交于青
岛市政厅,由该厅设法使按照中国法律组织之各商务公司继续经营各该项营业,惟须
遵守市政厅所订规则及其监督。
    第三条  青岛海关  中国政府声明,训令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准许在胶州德国旧租
借地内之日本商人,得用日本文字与青岛海关接洽事务;并于选用青岛海关适宜职员
时酌加考量,俾于该海关任用规则范围内兼顾青岛商务各种之需要。
    第四条  青岛济南铁路  按照本约第十六组织之联合铁路委员会,对于应议事项,
如有意见不能一致之各点,应由中、日两国政府以外交手续讨论解决之。决定此等各
点,两国政府于必要时,得经双方同意聘任第三国一国或数国之专门家相助。
    第五条  烟滩铁路  烟滩铁路若用中国资本自行建筑,日本政府并不要求将该路
建筑权移归国际财团共同动作。
    第六条  开放胶州德国旧租借地  中国政府声明,地方自治制度未经通行之前,
中国地方官厅应征求居住德国旧租借地内外国侨民之意见,凡关于市政事件直接关系
该侨民之幸福及利益者。
                              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加藤、币原、埴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