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光绪二十六年 三月二十一日,青岛。 第一款 中、德两国在胶澳一带遇有交涉重要案件,应由大清国山东巡抚会同大 德国驻扎青岛租界大臣,秉公商办,其该处词讼、界务及寻常例行各案件,德国大臣 选派办理官一员,山东巡抚特派交涉官一员,常川驻扎,按照两国条约及中国各口岸 通商约章,遇事妥商办理;彼此按平行优待,交牍均用“照会”。 第二款 德国官民,有由青岛前往山东内地各处游历及勘办路矿各人员,应按照 两国游历约章,德国办理官、山东交涉官会同印发护照。自给照之日起,限定六个月 缴费,即由交涉官报明巡抚饬属验明保护照料。如出山东境外游历,仍应由烟台口岸 办发护照。其租界内如有禁令须华民照行者,应由办理官请交涉官议妥后,方可颁贴。 第三款 胶澳附近各到守令,遇有与德国官员商办事件,如德国官员有与地方官 交涉公事,亦统向交涉官商办,以期画一。 第四款 青岛租界内所有华民控告华民及德人控告华人,无论钱债、斗殴、窃盗、 交易各案件,均由交涉官提讯审断,照中国常例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各罪名。 至租界外华民与租界内华民互控案件,亦归交涉官传审判断。 第五款 遇有租界内华人牵涉德人案件必须德人到案者,应由德国办理官传提, 会同山东交涉官审问,各按本国律例秉公判断。若案内并无德人,则德国办理官不得 干预。如有德人苛虐所雇华工人等被控有案,亦由交涉官会同办理,秉公讯断,按西 例惩罪。 第六款 凡在青岛租界内德雇用华民,如牵涉讼案应由交涉官将该犯案情移知德 国办理官,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不得庇匿,亦不得干预。 第七款 华人如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军流各罪名,可先由交涉官拿禁,仍照 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处处臬司审转巡抚奏咨,应由胶州即墨地方官审断详办。租界内 倘有华人命案,亦归该地方官相验。 第八款 如有租界外罪犯逃避青岛华民住处者,交涉官查明后,即迳派巡差、丁 役提拿,解交犯事处之地方官归案讯办;如逃在德人房屋住者,应由交涉官知会办理 官交出,转解归案讯办。 第九款 如华人在租界内向德人行凶,德兵役亦可拿禁,解交中国交涉官讯办; 若德人在租界外向华人行凶,华兵役亦可拿禁,解交德国办理官审办。如该犯未曾拒 捕,彼此均不得凌虐。 第十款 德国办理官及山东交涉官商办案件,均须秉公和衷,不得各怀意见。交 涉官所属随员、翻译、巡差、丁役各人员,与办理官所属各员役,均以礼相待,和衷 办事。 第十一款 设遇有重大案件在本省不能妥结者,仍应咨由中国总理衙门及德国驻 京大臣商办。 以上各款,系暂行简明章程,其未尽事宜,均按照两国所订条约办理。如日后有 彼此增损之处,每届中、西年底,先一个月彼此知照,互商改订。 大清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德一千九百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