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 各种经济纠纷逐年增多,客观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顺应这一新的形势要求,迅速发 展起来。 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初建时期,没有统一的收案范围规定,主要受理 一些经济合同纠纷。 1980年7月, 全国法院系统在北京召开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 制定了 《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案范围的初步意见》。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依照《意见》受理案件。 1984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规定了各级法院 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依照该收案范围收案。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 是:一、诉讼标的金额在30~500万元(含本数) 的经济纠纷案件;二、涉外经济纠纷 案件;三、涉港、澳、台湾经济纠纷案件;四、青岛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 业破产案件;五、在青岛市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六、上级法院指定青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 七、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在青岛市辖区内的6种 专利案件。青岛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级别是:一、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 (含本 数) 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二、青岛市所辖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的破产案件;三、不服仲裁的劳务争议案件。 青岛市两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中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 着重调解”的方针,采取的主要方法有:一、走出法院,到现场就地解决纠纷。青岛 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仅1985年就组织巡〖FJF〗 〖FJJ〗法庭113个,就地审结经济纠 纷案件3827件, 占全年结案总数的68.5%。二、诉讼调解和判决相结合。对大多数案 件采用调解方法解决,对调处不成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1985~1988年,黄岛区人民 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28件,其中调解结案88件,占全部结案数的67%。1986 年1~9月, 全市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3788件,调解结案数占结案总数的94.1%。 三、个别立案审理与集中调解解决相结合的方法。青岛市两级法院除按正常立案手续 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外,还理顺经济法律关系,集中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直接为经济体 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从1984年开始,依靠党委领导与有关部 门和基层组织密切配合,开展了理顺农村承包合同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工作,逐个乡镇、 村庄开展理顺。四、审理涉及专业技术的经济纠纷案件,注意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调查研究和陪审。 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大部分为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又 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最多。 1979年底至1986年,青岛市内5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收各类经 济合同纠纷案件1809件,审结1549件,分别占市内5个基层法院经济纠纷收案数(2460 件)和结案数(2130件)的73.5%和72.7%。 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具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注意针对不同案情区别对 待。对造成停工停产的经济合同纠纷,先采取“应急措施”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经 济争议;对有些一时难以解决的合同纠纷,为使有争议的财产免受损失,先采取保护 措施,再解决双方的争议;对争议标的物有较强生产季节性的案件,积极采取“挽救 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因贻误生产季节而造成的损失。对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绝 大多数是采用调解的办法解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而当事人一方无理缠讼, 确实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在审判中严格审查和认真区分有效合同和无效 合同的界限,对有效经济合同本着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在查明情 况、原因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正确及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处理。对于不受法院保护, 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无效经济合同,先用裁定书予以确认,然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 纷进行调解解决。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以至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进行调解。对无效合同可以用判决书确认处理的,以及对涉及追 缴、罚款的无效合同必须用判决书确认和处理。对不涉及追缴、罚款的无效合同,也 可以用调解书确认和处理。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无效及处理财产纠 纷所达成的协议。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分别转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属犯罪 的,须给以经济制裁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违法乱纪问题, 转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