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选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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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与党政紧密配合,在制订先进集体、先模人物的评比条
件,总结模范事迹,推广先进经验,进行表彰奖励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全市各项
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到1990年, 全市共有89个单位出席全国职工劳动模范、
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123人次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
作) 者;1 435人次被评为省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部级劳模);9 831人次
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 者;37人获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五一”劳动奖
章;243人获山东省总工会颁发的“富民兴鲁”劳动奖章。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先模人物的生产、工作积极性, 各级工会组织不断加强对先模
人物的培养和管理,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1963年,中共
青岛市委批转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加强先进生产者、先进班组的管理和充分发挥其作
用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同先模人物交朋友,市委、市人委和各区、局的
主要负责同志与先进生产者建立固定联系的制度。从市委书记、市长到市总工会各部
门负责人每年至少主动与其所联系的先模人物联系两到三次, 听取他们的意见。1983
年,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上级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
要求各级工会对所管理的劳模、先进人物的身体状况、住房情况、参加社会活动情况
进行普遍调查, 同时给他们分别建立档案。市总工会还先后组织先模人物400多人次,
分批到外地休养。为提高劳动模范的素质,市总工会于1983~1990年,先后在职工业余
大学举办7期劳模高考文化补习班,帮助199名劳动模范考入了各种大专院校。
1987年,市委下发《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市级劳模的
评选标准和条件, 审批和命名程序,奖励和待遇以及对劳模的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