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分配 1950年4月,市政府规定国营工商企业利润30%留作企业资金,70%解交市金库。 1951年7月起,市属国营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的80%上缴市财政,亏 损由财政弥补。企业可提取利润总额的2.5~5%作为企业奖励基金。 1954年底,公私合营企业达到22户,利润分配所得税占30%,企业公积金占10~30% ,职工福利费占5~15%,股息、红利占25%。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对资本家实行定 息办法,利润全额上交市金库。 1958年1月1日起,市属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基数按1957 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计算。留成比例:国营工业企业10%,公私合营企业17%,国营交通企 业8%,城市公用企业4%,国营文教企业21%,此制度一定五年不变。1962年执行财政部颁 布的《1962年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办法》,国营商业和公私合营商业企 业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66年,停止支付公私合营企业私股定息。 1967年,基本折旧基金分成比例调整为上缴省60%,企业留用20%,市集中20%。196 8年又调整为企业留用30%,企业主管部门集中20%,上交省30%,市集中20%。 1972年,市对县办工业实行盈利按“五五”分成,亏损按“二八”分担的利润分配 办法,即县办工业利润市与县各分成50%,亏损市补贴80%,县负担20%。 1978年,对市属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 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 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 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按3%提取;没有完成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准提取。 1979年开始,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第一批试点单位有10户企业,核定利润 留成比例为12.87%,利润增长分成比例为25%。1980年7月又有15户企业进行第二批试 点,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 1981~1982年,在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基础上,对市属8个工业系统和商业系统全 面实行了利润包干办法。主要形式有:对盈利企业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 成”、“全额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等办法,对亏 损企业实行“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定额补助,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办 法。包干基数和留成比例按行业和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1983年1月1日起,对济南钟厂等18户企业试行“国家征税,资金付费,自负盈亏 ”的办法。1983年6月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向国家交纳55%的所得税, 另外交纳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1984年起,先后分两批对济南化工厂等38户国营工商企业进行工资总额与上交利 税挂勾的试点。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勾,浮动比例按企业不同情况一户一订。198 5年1月1日起,市属国营工商企业全部实行了利改税。 二、资金 济南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在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投资,主要来源是没收的官僚资 本和接管的国民政府资产。至1951年底,政府对企业投资共计475万元。1951~1952年 ,按照当时物价对所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952年底,市属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中的政 府资金达1162万元。 1953年,按照上年度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市属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核定,由人 民银行定额贷款,新开办的国营企业由市财政局拨付流动资金。1954年第四季度起,取 消银行定额贷款,改按季度核定定额,先由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调剂使用,多余上交财政 ,不足由财政补拨。 1959年,市属国营工交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人民银行 统一管理,实行全额信贷。1961年7月1日起,又调整为非定额流动资金继续由人民银行 信贷供应,定额流动资金改为市财政拨款80%,人民银行贷款20%。市属123户预算内企 业,1961年底定额流动资金为9163万元,比1960年减少937.5万元。 1962年,济南市属工交企业恢复新产品试制费等4项费用预算拨款,资金由省财政 专案拨付。1964年,市属国营中、小型企业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由人民银行济南市支行 发放,当年贷款147.5万元;1965年3月1日,改由市建设银行办理,当年贷出860.58万元 。1972年3月,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当年拨款486.7万元。 1979年7月1日,济南市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调出的设备价款用作 企业更新改造资金。 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不分预算内、预算外,流动资金全部由人民银行统一管 理。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按信贷政策供应,财政不再增拨。1985年8月1日起,市 属国营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不再拨款,全部由市建设银行信贷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