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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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道光年间,银号、钱庄即开办私人存款业务。民国成立后,济南金融业兴起,将
储蓄存款视为重要资金来源。1919年7月1日,济南邮务管理局开办邮政储金事业,存款
额无考。山东工商银行1920年底有储蓄存款9万余元,1921年底增至15万元,1925年冬
因周转不灵停业,存款本息未能如数发还。中国实业银行济南支行、丰大商业储蓄银
行曾办理有奖储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济南分行,以招揽小额储户和手续迅捷闻名。
济南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都专设储蓄部办理储蓄业务。1936年中国银行平均存款24.
9万元(法币),交通银行当年6月底存款20万元(法币)。当时的储蓄种类有:整存整付、
整存零付、零存整付、存本取息、通知存款5种。交通银行还经办有奖定期储蓄,以及
行员婚费储蓄和行员子女教育费储存。1937年,邮局办理存簿储金、支票储金、定期
储金和划拨储金。中央储蓄会也在济南设立支会,经营按月抽签给奖的有奖储蓄。19
44年,日伪鲁兴银行有存款228.9万元(联银券),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有存款14.1万元(联
银券)。
    1945年抗战胜利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人们重物轻钱,储蓄业务萎缩。1947年,
济南交通银行储蓄存款仅23394万元(法币),中央合作金库山东分库储蓄存款在10万元
(法币)左右。1948年9月解放前夕,济南农民银行仅有储蓄存款3272.25元(金圆券),且
多为本行员工所存。
    为配合政府稳定物价,吸收游资,扶助工农业恢复生产,北海银行济南特别市分行
于1949年4月25日开始办理折实储蓄(拆实储蓄是以小麦(一市斤半)、小米(一市斤半
)及白布(一市尺)3种定量生活必需品,按前5日的报纸牌价平均计算,作为固定折实(实
物)单位记账收付。由银行逐日公布牌价,存取均按当日折实牌价办理。折实储蓄分定
期、活期两种,其中定期包括整存整付、整存零付、零存整付、存本付息4种。)存款
。1949年底折实储蓄存款余额11万余元。
    1950年,济南市金融系统先后举办了定活两便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是物价上涨到
稳定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储蓄方式,每隔7天为一存期,期末结息一次,代存户自动转入本
金生息。存取方便,利息优厚。)、保本保值定期储蓄(保本保值定期储蓄,是按折实牌
价保值,按原存货币数额保本的一种储蓄方式。开户时以货币存入,存单上注明当日折
实单位牌价。存款到期凭单支取,物价上涨按折实保值,物价下跌按原存货币保本。)
和货币定额储蓄(定额储蓄,是由储户按存单固定面额认储的一种储蓄方式。面额分为
旧人民币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种。记名或不记名,储户自择,除
记名者外,可同城通兑。)。同年6月,折实储蓄停办。1951年后先后举办保本保值有
奖储蓄及零存整取货币有奖储蓄(有奖储蓄,有零存整付、整存整付2种。以利息的一
部分作为奖金支付。奖金计算以10万号为一组。)。
    1952年下半年,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本保值储蓄停办,全市储蓄存款全部改为货
币储蓄。
    1954年,全市大部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社员储蓄。同年,为配合国
家农副产品收购,帮助农民积累资金,扩大生产投资,在农村举办了“优待出售粮、棉
、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面额分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旧人民币)4种,期
限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存期1~3个月为月息12‰,4~6个月为月息15‰。
    1955年开办华侨储蓄。1957年底,农村社员储蓄达到173万元,比1954年增长5倍多
;城镇储蓄余额达2380万元,是1952年的3倍,其中定期储蓄1350.6万元;存款总户数达
到273650户,是1952年的6.4倍;共有储蓄所83个。
    1958年以后,受“大跃进”和三年经济困难的影响,全市储蓄余额不断下降,平均
每年下降25万元(不含平阴)。1962年底城镇储蓄存款余额2253万元,农村社员储蓄由
1958年的247万元下降到179万元。1963年后全市城乡储蓄渐次回升。1965年底城镇储
蓄余额达到3984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受“储蓄多了是资产阶级”、“储蓄利息是剥削”
等错误观点的影响,尤其是冻结“十种人”的存款以后,挫伤了群众储蓄的积极性。1
966~1969年,全市城乡储蓄呈停滞状态,1970年后才开始明显增长。
    1978年以后,全市城乡储蓄余额以较大幅度稳步增长。1979年,中国银行举办了
华侨定期存款。1985年恢复有奖储蓄。1985年底,全市城镇储蓄余额79204万元,其中
华侨储蓄余额179.7万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连年增加,农村社员储蓄大
幅度增长,1985年社员储蓄存款总额中定期储蓄占74%。
1951~1985年储蓄存款利率

单位:‰(月息)
┌─────────────────────────┬─────────────────────────┬──────────────────┬───────────┐
│定期整存整取                                      │定期零存整取                                      │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                │活期                  │
├─────┬───────┬───┬───────┼───────┬───────┬───┬─────┼──────┬─────┬─────┼─────┬─────┤
│起始时间  │一年以下      │一年  │二年以上      │起始时间      │一年以下      │一年  │二年以上  │起始时间    │一年      │二年以上  │起始时间  │利率      │
├─────┼───────┼───┼───────┼───────┼───────┼───┼─────┼──────┼─────┼─────┼─────┼─────┤
│1951.1.1  │18.0~25.2    │28.8  │              │1952.6.25     │8.1~9.6      │10.8  │          │1955.10.1   │7.92      │8.5~9.0  │1953.1.1  │4.2       │
│1951.5.1  │18.0~28.8    │36.0  │              │1953.4.1      │7.2~8.1      │10.8  │          │1959.1.1    │4.8       │5.1~5.9  │1954.1.1  │4.2~4.5  │
│1951.8.21 │15.0~21.0    │27.0  │              │1954.8.1      │8.1           │10.5  │          │1959.7.1    │6.12      │6.3~6.9  │1954.8.1  │4.5       │
│1951.9.21 │13.5~18.6    │24.0  │              │1955.10.1     │4.2           │5.1   │          │1960.6.1    │6.2       │6.4~8.0  │1955.10.1 │2.4       │
│1952.3.15 │12.0~16.5    │22.0  │              │1959.1.1      │2.1           │3.0   │          │1971.10.1   │3.3       │停办      │1959.1.1  │1.8       │
│          │13.5~18.6*   │24.0* │              │1959.7.1      │2.1~2.7      │3.9   │4.8~5.1  │1979.4.1    │3.9       │4.2~4.5  │1978.1.1  │1.8       │
│1952.7.1  │7.5~10.5     │12.0  │              │1965.6.1      │2.7           │3.3   │停办      │            │半年3.0   │          │1980.7.1  │2.4       │
│1953.1.1  │9.6~10.5*    │15.0  │              │1971.10.1     │              │2.7   │          │1980.4.1    │4.8       │5.4~6.0  │          │          │
│1953.4.1  │7.5~9.0      │12.0  │              │1979.4.1      │              │3.0   │          │1982.4.1    │5.4       │6.0~6.9  │          │          │
│          │8.1~10.5*    │15.0* │              │1980.4.1      │              │3.6   │4.5~5.1  │1985.4.1    │6.0       │6.9~7.5  │          │          │
│1954.1.1  │7.5~9.0      │12.0  │              │1982.4.1      │              │3.9   │5.1~6.0  │1985.8.1    │6.9       │7.8~8.7  │          │          │
│1955.10.1 │4.2~5.1      │6.6   │              │1985.4.1      │              │4.5   │5.7~6.3  │            │          │          │          │          │
│1959.1.1  │3.0           │4.0   │              │1985.8.1      │              │5.1   │6.0~6.6  │            │          │          │          │          │
│1959.7.1  │2.4~3.9      │5.1   │              │              │              │      │          │            │          │          │          │          │
│1962      │              │      │5.25~5.42    │              │              │      │          │            │          │          │          │          │
│1965.6.1  │2.7           │3.3   │3.3           │              │              │      │          │            │          │          │          │          │
│1971.10.1 │停办          │2.7   │              │              │              │      │          │            │          │          │          │          │
│1979.4.1  │3.0           │3.3   │3.75~4.2     │              │              │      │          │            │          │          │          │          │
│1980.4.1  │3.6           │4.5   │5.1~5.7      │              │              │      │          │            │          │          │          │          │
│1982.4.1  │3.6           │4.8   │5.7~7.5      │              │              │      │          │            │          │          │          │          │
│1985.4.1  │4.5           │5.7   │6.6~7.5      │              │              │      │          │            │          │          │          │          │
│1985.8.1  │5.1           │6.0   │6.9~8.7      │              │              │      │          │            │          │          │          │          │
└─────┴───────┴───┴───────┴───────┴───────┴───┴─────┴──────┴─────┴─────┴─────┴─────┘



注:①*为农村利率。②另有存本取息储蓄,1959年7月1日开办,一年期以上的月息
4.5‰,1965年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