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税收,主要有地丁、漕粮和盐税,余为杂赋。盐税由清廷直接征管。山东为产 盐区,济南设盐道,统管全省50余县的盐政,收入径解户部。地丁和漕粮,由州县官吏负 责征收,除按规定留支地方经费外,亦全部递解清廷。自雍正初年形成“地丁制度”至 清朝灭亡,济南府所属16州县及德州卫所,完税人丁始终为382345丁,土地面积稳定在 11万顷左右。丁漕粮银以外,各种杂赋亦不断增加。 工商业税原列课程银项下,有牙税、当税、牲畜税、落地税等。落地税中又分斗 捐、木税、竹税、海税、河税等。济南府每年征银700两左右。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允 许各省向货商抽取“厘金”以充军饷。1904年(光绪三十年)济南开埠以后,中外资本 纷纷在济办工厂、开洋行,济南在原征百货厘、糖厘、茶厘的基础上,对部分商品改征 统税,并增加出产税、销场税、烟酒税、车船捐、戏捐、乐户捐、妓女捐等新税。此 类捐税,多由政府官吏兼办或招商承包,征收管理极为混乱。此外,地方官吏随意加征 的公益附捐、特捐、斗秤捐、义坡捐等杂捐杂税,常高于正税10~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