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前,济南市地下水开采处于自由状态。1963年开始,政府依法 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1963年4月, 济南市人民委员会颁布《济南市泉水管理办 法》,规定不准自凿开采;但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效果不甚明显。1975年 8 月,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又颁布《济南市泉水河渠管理办法》,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 局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机关,并规定采用地下水的单位必须按期交款,违章者,按 收费标准予以5~10倍的罚款。 1978年8月,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 市革命委员会又颁布《济南市地下水 资源开采管理试行办法》,共10条。首次规定,地下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在南起分 水岭,北至黄河,东自郭店,西至古城这一范围内,不准随意开采;已有自备井的 单位,要报市城建局备案,统一管理;若确实需要自备井,须先向市城建局申请 , 批准后方可动工;农业用水需打机井者,须先向历城县革命委员会申请,核实后再 向市城建局备案;所有单位的自备井,必须安装计量水表,并经常测定水位向城建 局报告;各单位要改革用水工艺,一水多用。市城建局按此《试行办法》,配备了 专职人员,对地下水开采进行日常管理。1979年9月, 市革命委员会又颁布《济南 市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共4条。规定地下水资源的开采管理, 由市城建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要求所有机井必须安装水表,依量收费,限 量内的每吨收费0.02元,超出部分每吨0.05元。上述办法实施后,对扼制乱采水源 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生产的发展,地下水开采量有增无减。1981年市区日采水量达到160万吨, 比大气降水的补给量,每日超出30万吨。根据这种情况,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6 月 颁布《济南市地下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共15条。除要求严格执行以前颁布的规 章制度外,还规定,城区南自经十路,北至明湖路,西起顺河街,东至历山路的范 围内,严禁厂矿企事业单位打井,已打的井要有计划地封闭停用;南部山区南自锦 绣川,西至玉符河,东至港沟一带,为城内泉水的直接补给区,除必须的人畜用水 外,不准再打新井,对已打的井要严加管理。该《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主管部 门依法行事。据统计,1981~1986年申请打井的单位有180户,经审查, 只批准了 41户,日采水量68900吨;对违章的29户35眼井,予以封闭;对现有机井进行普查, 给413户自备水源单位建立了用水档案。地下水的开采势头得到遏制,1986年市区地 下水开采量控制到148万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