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指导部门 解放初期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的 领导,区政府由一副区长或民政助理员负责指导调解工作,同时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 指导。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行后,调委会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 层人民法院的指导。1956年司法局成立,代表本级政府行使管理指导调解工作的职能; 调委会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1958年市司法局撤销后,调委会移归 市人民法院管理指导。1980年重建司法局,复归司法局管理指导。企业内部设置的调 解组织、机构、人员均受所属单位的领导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司法局的指导。 1980年济南市始在街道办事处设置司法助理员。继后乡镇人民政府也陆续配备了 司法助理员。负责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并参与调解疑难纠纷。司法 助理员受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司法局的领导,同时接受基层人民 法院的指导。 二、街道办事处(乡村)调委会 济南市各街道居委会(乡村)调委会,始建于1952年,市区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 农村以乡为单位设置。调委会由街道居委会(乡村)干部或老工人、老农民中的积极分 子推选的调解委员3~7人组成。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后,市 区按街道办事处成立调委会40个,调解委员656人;郊区和县仍以乡为单位建立调委 会15个,调解委员124人。1958年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改为人民调处委员会,赋予一定 的裁决权力。1961年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1962年结合普选工作对市区调解组织普遍 进行调整。调委会发展到587个,调解委员1238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 织被解散,1973年逐步恢复调解工作。 市司法局恢复建制后,于1981年底,对全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历城、长清、章 丘三县和郊区的2260个生产大队中,已有2246个建立调委会,45个公社及248个管区 均成立了调解小组;市区432个居委会中,有426个建立了调委会,42个街道办事处均 有调解小组。全市共有调解委员1.1万余人。调解组织已遍及全市各街道、乡村。调 解委员中增加了离退休干部、职工、老党员和文化水平较高的街道(乡村)干部。198 5年,市区有调委会498个、农村2788个,共有调解人员1.6万余人。 三、厂企内部调解组织 1977年6月,市中区率先在辖区厂企内组建调解组织。1978年4月,天桥区亦着手 筹建厂企内部的调解组织。1982年4月,市司法局在天桥区宝华街地段的22个工厂进 行组建调解组织的试点后,在全市重点推广。是年底全市1054个厂矿企业建立了调委 会,有调解干部9404人,其中55个千人以上的大厂,配备专职调解干部74人。其后几 经调整,至1985年底全市厂企设调解组织1073个。 四、厂企司法办公室 1985年9月,济南炼油厂等三家企业始在内部组建司法办公室。至年底,全市24 个千人以上大厂设置司法办公室。次年发展到71个,配备干部225人。1985年,调解 民事纠纷459件、经济纠纷156件;审定经济合同3235件,为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62.3 万元;进行法制宣传1636场;培训普法骨干7784人。 五、乡镇法律服务站 1985年8月,历城县孙村镇、长清县五峰山乡、平阴县东阿镇等,始建法律服务站 。法律服务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司法局双重领导下的事业单位,由3~5人组成。乡 镇司法助理员任站长(主任),其他成员从离退休的政法干部中招聘。至年底,全市建 乡镇法律服务站30个,人员123人。年内,调解民事纠纷3913件、经济纠纷1135件; 解答法律询问3824人次;协助办理公证2648件,审订经济合同1645份,为当事人避免 经济损失137.25万元;培训调解人员1.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