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0月至1955年,济南市的民事初审案统由济南市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管辖,民 事二审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管辖。1955年6月25日后,随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 县人民法院的建立,大部分民事初审案依法由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市法院除依法初 审重大复杂和涉外初审民事案件外,主要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而向市法院 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 1955~1965年底,市法院受理二审民事案1356件,审结1152件;1966~1976年底, 受理二审民事案228件,审结152件。1968~1972年,市法院被实行军管,二审民事案的 审判基本陷于停顿,这5年中,全市无上诉民事案统计数。 1979~1985年,国家加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当事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增强,二审民 事案逐年上升,分别为68、161、158、248、659、890、280件。 1955~1985年底,市中级法院审结的3123件二审民事案中,维持原审判的1820件, 调解350件,改判473件,撤诉203件,发回重审240件,其他处理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