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1955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债务纠纷案4564件,占同期受理民事 案件总数的19%。这一时期的债务纠纷案件多是建国前历史遗留的债务纠纷,以及建国 初期公私关系变化形成的债务纠纷,其中主要是公私借贷、买卖赊欠、追索劳务报酬、 追索托收托管钱物。审理中, 着重调解、说服教育,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对带有封建 压迫敲诈性质的债权依法不予保护,并对此类债权人予以教育,对个别此类债权人违法 催要恶债情节恶劣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或犯罪的, 依法予以拘押或判刑;对远年陈债,以 举债时小米或面粉购买量为标准计算偿还数量; 对无证据的陈债,则说服债权人息讼; 对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的债务不予保护。 建国初期,济南市个体私营经济的比重约占全市整个国民经济的90%。1951~195 4年底为受理初审债务案最多的时期,共受理2611件。1954年受理777件。1955年以后 ,随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 成,债务纠纷案减少。1955年受理600件、1956年262件、1957年153件。1958~1965年 ,全市共受理初审债务纠纷案309件,为1948年10月至1954年的5.8%。 1966~197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债务纠纷案8件,这一时期中的1968~1974年 ,全市无债务纠纷案。 1978~1985年,城乡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 的借贷、交换关系发展,债务纠纷案逐年递增。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债务案1619件,审 结1483件。 二、房屋纠纷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57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房屋纠纷案6049件,其中1954年受理 最多,达1201件。1948年10月至1950年底,全市法院受理的初审房屋纠纷案全是房屋租 赁纠纷。1948年10月至1949年底,市法院受理房屋租赁案484件,1950年受理791件。审 理中,对腾房纠纷,除房主确需收回自用、或房屋有坍塌危险及违法转租的外,一般不 判决腾房;对因失业、生活困难无钱付房租的房客,酌予减少或缓交房租,或分期补交 房租者外,一般予以调解或判决照数交付房租;对故意拖欠房租者,调解或判令即予清 偿;对租金过高引起的纠纷,调解双方予以调整;对非法顶证公房或拖欠公房租金者 ,则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利益。 1951~1956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房屋纠纷案3912件。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 工商业、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租有房屋也进 行社会主义改造,房屋纠纷案开始下降。195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房屋纠纷案482件 ,1957年共受理房屋纠纷案378件。 1958年,济南市对城市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8~1965年,全市法院共受 理初审房屋纠纷865件,其中租赁纠纷案576件,典当纠纷289件。1966~1976年,公私合 营后的私方定息被停止发放,并实行私房“交公”,致房屋纠纷案减少。这一时期,全 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房屋纠纷案281件。1979年后,济南市开始落实私房政策。1979年全 市共受理房屋纠纷案171件,1980年为271件、1981年为395件、1982年为623件。 1982年后,有关房屋政策相继颁布施行。1982~1985年底,房屋纠纷主要有:公民 要求国家或集体返还政治运动中被侵占的私房;私房发还后,房客不承认房主,拒付租 金;公家分配住房后,房客拒不腾私房;有的房客要求以公房房租付私房租金;有的房主 抬高房租,或强行搬住,迫房客腾房。1982~1985年,市法院共受理房屋纠纷案2486件 ,审结2175件,其中,调解结案1338件,判决331件。 三、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50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赔偿纠纷案1034件,审结1019件。1951~ 1955年全市无赔偿案件。1956~1957年,共受理赔偿案67件,审结50件。1958~1965年 ,全市共受理初审赔偿案160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总数的0.9%,审结160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赔偿案107件,审结80 件。 1977~1985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赔偿案1771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总数的6 .75%,审结1557件,其中,调解结案850件,判决703件。 四、土地、山林纠纷案件审判 济南市于1951年始,出现土地纠纷诉讼。1951~1957年,全市共受理土地纠纷案3 38件,审结264件。1958、1963、1964年,全市共受理土地纠纷案10件,审结10件。195 9~1962年,1965~1985年底,全市无土地纠纷案。 山林水利纠纷诉讼案始于1956年。1956、1958、1967年全市共受理山林水利纠纷 案5件,审结5件。1968~1972年,全市无山林水利纠纷案。1973~1985年,全市法院共 受理初审山林水利案51件,审结35件。 五、涉外民事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85年底,济南市受理和审结涉外民事纠纷案4件,均为离婚案。其 中,原告系外国人离婚案2件,分别是美国和比利时国籍的人诉各自的中国妻子离婚案 。另2件是中国人诉其各自苏联籍的妻子离婚案。上列涉外离婚案分别于1967、1971 、1974、1979年受理审结,全系调解离婚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