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5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贪污案125件。1949年全市无贪污案。1950 年共受理并审结100件,1951年市法院受理130件,审结126件。1951年底开始,济南市开 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继之开展了反对行贿、反对 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 动。历时7个月, 查出贪污分子5549人,其中,贪污未满百万元3807人,百万元以上不满 千万元者1438人,千万元以上不满亿元者287人,亿元以上者17人(以上均指旧人民币)。 1952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施行。4月22日,济南市成立了 市人民政府机关、市财经机关、市公安机关、市委直属机关、市政企业各厂联合、轻 工业各厂联合、重工业各厂联合、纺织业各厂联合、山东建筑工程公司、鲁中电业局 10个“三反”人民法庭,审理“三反”中的贪污案件。对“三反”法庭判决的案件不 服的,可上诉于市人民法院,“三反”法庭贯彻执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 ,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除极少 数罪大恶极者外)从宽的政策,依照《惩治贪污条例》,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和抗拒 运动者,予以从重惩处;对偶尔失足、犯罪情节轻微的分子,或罪行虽较严重,但能坦白 交代,主动退赃的,予以从宽处理。195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贪污案278件,审结239件。 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2件,劳役改造53件,机关管制59件,免予刑事处分105件,余39件未 审结的移交市人民法院。在“三反”人民法庭成立同时,全市也成立“五反”人民法 庭及其第一、第二分庭。法庭邀请劳方职工代表、资方行业代表和市工商联代表任陪 审员。“五反”人民法庭,贯彻执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的 政策,对私营工商户过去的违法行为予以从宽处理。“五反”人民法庭共受理案337件 ,对其中坦白较好,情节较轻的38户,免予法庭审判;对47户判处退补,免科罚金;对193 户退补并科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3户;退补并科罚金,免予刑事处分28户;对情节恶劣 、拒不坦白者,酌予刑事处分。计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21人、1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者4人、无期刑以上刑罚者3人。 1954~195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贪污案123件,审理中,对贪污犯罪分子予以大张旗 鼓地处理,选择典型案例,召集全市商业职工代表,吸收群众参加,听取群众对贪污罪犯 的处刑意见。5年中,审结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112件112人,其中15~20年徒刑1人 、10~15年徒刑6人、5年徒刑以下105人。 1958~196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贪污案503件,审结427件。其中,1959~1961年,3 年严重自然灾害期间,严惩了336名贪污罪犯,维护了正常的粮油、副食供应等经济秩 序。这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人数216人,10~20年徒刑者14人、5~10年徒刑者6 5人、5年以下徒刑者78人、处其他刑罚者59人。 1966~1976年,全市司法统计将贪污案、投机倒把案合在一起统计。1977~1985 年,全市共受理贪污案246件,审结220件。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 济犯罪的紧急通知》,全市法院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4月1日施行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法院与公安、检察及纪律检 查部门密切配合,宣讲《决定》,促使经济犯罪分子在5月1日前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 理。同时,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执行政策。全市法院分别于5月1日前召开宣判大会,对拒 不交待罪行的罪犯,依法判决,对坦白认罪,主动退赃的罪犯,免予刑事处分,当场释放 。5月1日前,全市有243名经济罪犯投案自首,退交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4.7万元。19 81~1985年,全市法院审结贪污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75件95人,其中判处6~20年 徒刑者26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38人、拘役3人、缓刑27人、无罪1人。 二、投机倒把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59年,全市投机倒把案无专项统计。1960~1965年,全市法院共受 理投机倒把案315件,审结272件。3年自然灾害期间,投机倒把犯罪分子乘机作案,内外 勾结,结成团伙,套购国家计划物资,高价出售,严重地破坏了生产救灾。1961年,市法 院与有关部门配合,选择了一批投机倒把、贪污、盗窃典型案例,于当年2月先后在商 业单位和市场上召开公判大会,散发打击投机倒把犯罪的宣传材料。此后,市场秩序好 转,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在集市上买卖现象消失。市法院在同年8~10月,先后选择59件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公开宣判投机倒把犯罪案10件。 1963年,济南市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增产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分散 主义、反对铺张浪费、反贪污、反盗窃(五反)运动。市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组成专 门班子,配合运动。对搞地下运输、套购国家计划物资、非法经营的投机倒把7案8犯 予以逮捕。是年3月7日,召开宣判大会对2案4犯分别判处20年、4年、3年有期徒刑和 免予刑事处分。会后,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开展宣传活动。受教育干部职工达52万人次 。至同年3月底,市政法机关收到检举犯罪的材料3276份,群众扭送至政法机关的违法 犯罪分子251人,635人坦白交待其违法犯罪问题。法院对社会上和有关内部的投机倒 把案件,放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五反”运动后期处理,对投机倒把案犯一律不杀, 一般投机倒把犯罪行为不判刑。在审理投机倒把案件中,执行了“过去从宽,现在从严 ,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赃从严”的政策,着重惩处机关企业内部干部职 工的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1964年秋,济南市的投机倒把活动又有抬头。市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打击投机倒 把犯罪活动。全市法院先后召开7次公判大会,公开宣判了24件投机倒把案的28名案犯 ,其中,判处6~10年有期徒刑16人、1~5年有期徒刑7人、判处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5 人。至1964年底,全市有431人投案自首,退出赃款赃物。结合公判大会,全市进行法制 宣传,受教育群众138万人,群众协助政法机关查获投机倒把犯罪分子87人。 1966年全市受理投机倒把案3件,审结3件。1967年无此类案。1968~1973年,全市 司法统计将投机倒把、贪污、盗窃合在一起,三类犯罪案共受理599件,审结477件。1 974年全市共受理投机倒把案3件,审结3件。1975年受理14件,审结10件。1976~1978 年全市无投机倒把案,1979年受理6件,审结5件。 1980~1985年,全市开展了从严惩处经济犯罪活动,共受理投机倒把案38件,审结 36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2件34人,其中判处6~20年徒刑的11人、1~5年徒刑的1 4人、缓刑6人、免刑2人、无罪1人。 三、盗窃案件审判 1954~1956年,受理资本家盗窃国家财产案233件,审结196件;受理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国家财产案113件,审结98件。1958~196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盗窃案2258件,审结 2082件。(1968~1973年司法统计将投机倒把盗窃、贪污统计一起。)1966、1967年全 市共受理盗窃案25件,审结15件;1974、1975年全市共受理盗窃案243件,审结187件。 1980~1985年,全市法院开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从严惩处经济犯罪的斗争,共受理盗 窃案2002件,审结1751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1544件2760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10人、缓刑119人,有期徒刑2051人。这期间,1983年受理盗窃案最多,为621 件,审结574件。1984年较1983年减少175件272人,1985年较1984年减少497件321人。 四、诈骗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5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诈骗案305件,审结305件。1956~1957年, 全市无诈骗案。1958~1965年,受理134件,审结125件。1966~1976年,受理159件,审 结111件。1977~1985年,全市共受理诈骗案298件,审结290件。 1978年后,诈骗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案件增加,全市法院受理的诈骗案的件数和人 数,1981年较1980年各增加1倍,1982年较1981年各增加89.3%和84.6%,1983年受理的诈 骗案114件115人,为济南解放以来最多的一年。诈骗犯罪分子以签订合同诈骗的占受 理诈骗案的80%。 1980年始,全市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诈骗等经济犯罪分子。1980~1985年,共受理诈 骗案272件,审结263件。审结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31件280人,其中,判处无期徒 刑2人、6~20年徒刑113人、5年以下徒刑119人,其他刑罚46人。经过严厉打击经济犯 罪活动,1984年受理的诈骗案比1983年减少62件,1985年较1984年减少4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