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违法乱纪,应受刑事处罚的案件进行检察。市检察署 重点对损害公有财产、违反政策、贪污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察。 1952年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中,群众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犯罪的检举信件、口头反映265件(其中干部敲诈勒索、收受贿赂132件,盗卖窃取公家 财物23件,勾结奸商营私舞弊40件,其他问题70件)。对此,市检察署均认真查处。 1953~1954年,对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反政策、法令 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查清事实,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953年受理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29起。1958~1960年,共发生违法乱纪案件766起。其中9 7%发生在县、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身上,市检察机关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进 行查处,依法逮捕299人。 1962年5月,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工作的具体办法》, 至年底,共受理党委交办、群众检举揭发以及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110起121人,依法逮捕60人。1964~1965年,共办理违法乱纪案件5起,打击报复案件4 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80年,全市法纪检察机构基本健全,全年收到群众控告违法乱纪信50多件。立案 侦查16起,处理结案3起,其中,逮捕6人,追究刑事责任6人,免予起诉6人,建议党纪政纪 处理的25人。1982年受理各类违法乱纪案件114起,立案侦查20起,依法逮捕10人;起 诉9案10人,免予起诉8案8人,撤案1案3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移交所在单位处理。 起诉案件全部作出有罪判决。1983~1985年,共立案侦查45起67人,依法逮捕17人,起 诉25案33人,免予起诉17案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