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打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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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压反革命
解放前,济南是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地方封建势力经营、控制的重点地区,政治情况
复杂,加之济南是山东内地最后解放的中心城市,各地流亡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逃亡地
主多麇集于此。济南解放后, 国民党残余势力伺机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国民党特务机
关也派遣特务分子,企图重建济南区室,开展所谓敌后工作。市公安局对此以打派遣、
挖潜伏, 歼灭武装反革命组织和土匪为重点,开展侦破工作。1950年,先后破获特务案
件42起、潜伏电台14部; 破获武装反革命组织、抢劫杀人、破坏生产及反动会道门阴
谋复辟暴动案149起,抓获一批特务、武装反革命组织首恶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土
匪恶霸等。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同年,济南先后
成立济南市镇反指挥部和各区分指挥部,在全市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各工厂企业、
机关、学校、街道普遍召开群众大会,宣传镇压反革命的有关政策,揭发、控诉反革命
分子的罪行。各级公安部门在充分掌握罪证的基础上,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同年
4月11日,在省体育场召开有8000人参加的济南市各界人民代表扩大会议,对反革命分
子的罪行进行控诉。市区16万人收听会议实况广播。市长谷牧宣布成立军事法庭,当
场宣判杀人罪魁日本特务机关“新华院”审讯科长高景武、训练队长刘文英、国民党
中统局本部专员、前中统省室主任孔庆骧、破坏军工生产的潜伏特务芦保华、反革命
组织“剿共警卫军”首犯等12人的死刑。4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再次开庭当众宣判
,判处“鲁西人民反共自卫军第一纵队”首犯李星五、“山东青年铁血除奸团”首恶
耿建章、军统情报第四站首恶杨景明、保密局派遣徐州特别组组长郝泽民、大汉奸朱
经古等84名罪犯的死刑。此后,各市区、郊区政府也分别开庭宣判,当众判处一批反革
命分子。市区群众半月之内向政府揭发检举暗藏的反革命分子835名。在人民民主专
政的威力震慑下和政府政策的感召下,有67名反革命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严厉惩办了一批对祖国、对人民犯有严重罪行的首恶分子,清除了
一批暗藏在人民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从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了社会主义
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1955年,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蓬勃发展时期,少数反革命分子与国
际反动势力内外呼应伺机进行捣乱破坏活动,市公安局逮捕惩办了一批漏网的历史反
革命和现行反革命分子,缴获一部分枪支及其他罪证,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
1958年后,经济困难时期,国内的潜伏派遣特务,漏网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对人民政
权极端仇恨的反动分子,伺机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察,先后破获“鲁
中南反共抗暴游击纵队司令部”、“反共救国同心会”,“山东青年工作部”等特务
、反革命组织案件19起,保卫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生产建设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对敌斗争处于瘫痪状态。197
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公安保卫工作也转移到保卫“四
化”建设的轨道上。这一时期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主要是破坏改革开放政策,散布反革
命谣言,与境外敌对势力进行反革命勾联,盗窃国家机密,书写反动标语及投递反动信
件。1977年破获反革命政治案件35起,缴获枪支3支、子弹18发、被窃取的机密文件7
份。1980年破获反革命勾联、反动标语、信件19起。公安机关在加强侦察破案的同时
,会同宣传部门,利用放映幻灯片、召开群众会、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
教育。1985年城乡79个影院和66个放映队先后放映反对敌特机关“心战”活动的幻灯
片2613场次,受教育者达328万人次。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济南会道门起源早、道种多。1949年全市有反动会道门142种,其中有现行反革命
活动的24种,设有佛坛堂口300余处,有道首和办道人员4959名,道徒25700名。反动会
道门历史上多为官僚政客、帝国主义、特务机关、地主恶霸所掌握利用。解放后仍坚
持反动立场,继续与人民为敌。恶毒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进行造谣破坏,散布
“真主出世”、“入道可避疫免灾”等妖言邪说,迷惑群众、制造混乱;秘密串联,煽
动群众,企图拉队伍搞暴动。
194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布告,市公安局与有关部
门配合,于1950年4月始进行取缔反动会道门的斗争。共依法逮捕处理反动道首和有罪
恶的办道人员1387名,查封清抄神坛堂口313处。从各种反动会道门内查抄缴获黄金3
60两、银元6203块、长短枪13支、子弹459发、大刀长矛55把、人民币5704元、道产
房屋837间、反动符书170330册及其他罪证一大宗。通过取缔和公判处理,教育团结了
大多数被欺骗利用的一般道徒,先后有11817名道徒主动声明退道。为进一步揭露反动
会道门的罪行,1951年5月17日,在人民公园举办了镇压反革命和取缔反动会道门大型
展览会,重点展出“一贯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九宫道”、“圣
贤道”、“皈一道”、“中央道”、“先天道”、“天仙坛”、“农众自卫军”、“
世界零学研究系”等20多种反动会道门和武装匪特组织的反革命阴谋活动等罪证。
三、打击刑事犯罪
济南解放初,正常的社会秩序尚未恢复,各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十分猖狂。市公安
机关建立后,立即投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1948年12月至1949年9月,先后破获
武装匪特、抢劫杀人、重大盗窃案件232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348名,缴获黄金3
00两、银元8161块、铜元180公斤、汽车摩托车各1部、电台2部、发电机11部、各种
枪支28支及其他罪证赃物一大宗。1950年、1951年先后破获盗匪案件93起,缉捕盗匪
129名,缴获各种枪支26支及其他物资一宗。1952年,各级公安机关全力以赴投入禁毒
运动和取缔金银黑市、打击金银贩子的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社会秩序好转,1952年
发案率比1951年下降26.6%。刑侦队伍逐渐充实,并初步建立了一支有法医化验、照相
等专业的刑侦和技术力量。
1953~1959年济南市发、破案情况
┌──┬────┬────┬─────┐
│年份│发案(起)│破案(起)│破案率(%) │
├──┼────┼────┼─────┤
│1953│1234 │849 │68.8 │
│1954│724 │387 │53.5 │
│1955│530 │319 │60.2 │
│1956│493 │305 │61.9 │
│1957│947 │674 │71.2 │
│1958│538 │486 │90.3 │
│1959│392 │374 │95.4 │
└──┴────┴────┴─────┘

1959~1961年经济困难期间,盗窃案件上升,占发案总数的80%以上。公安机关与有关
部门配合,积极开展侦查破案,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
自流人口的收容及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复杂场所的管理,使社
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刑事案件下降。1962年共发生刑事案件849起,比1961年下降28
.4%。其中重大案件52起,下降44.1%。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侦查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社会治安混乱,刑事案件上升
。1972年市公安局恢复后,组织力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72年12月7日至1973年1月
,先后抓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27名,破获各种刑事案件606起,挖出流窜盗窃团伙7个。
1973年,采取地区协作、治安清查等措施,开展了多次集中打击行动,使社会治安秩序
逐渐好转。1975年比1974年发案率下降6.9%,1976年比1975年下降23.4%。
1978年后,刑事犯罪分子乘改革开放之机,进行犯罪活动,拦路抢劫、敲诈勒索、
行凶杀人、强奸妇女、盗窃国家资财等重大刑事案件上升。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后,市、
区分别成立了“严打”指挥部。至1986年,先后组织了十几次集中打击行动。破获各
类刑事案件7000余起,其中重大案件500余起,缴获各种枪11支、子弹3075发、械斗凶
器911件、淫秽物品8636件、赌具228副、赃款赃物共折款167.03万元。经过“严打”
斗争,从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全市发生刑事案件总数与“严打”前三年相比发案率
下降55.6%;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共收到群众检举揭
发材料13244份,群众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分子7894名,有6389名违法犯罪分子到公安机
关投案自首;工矿企事业和文教科研单位内部的生产、工作秩序好转,无刑事案件、无
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火灾的安全单位达到90%以上。
四、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在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那些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既无悔改表现
,又无现行的反革命活动,虽须给以一定的惩罚,但其罪恶程度尚不须逮捕判刑者”,经
市公安局批准,下达了《执行管制反革命分子决定书》(管制期限为3年以下),给予管
制惩罚。对决定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分别召开群众大会,公布罪恶事实、宣传管制决定
书、剥夺其政治权利。然后由公安派出所、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群众积极分子对其
进行监督改造。在管制工作中,贯彻了“行政管制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监督与
劳动相结合”的方针。责令被管制分子必须遵守政府管制规定:从事正当职业,积极劳
动生产,如发现他人有反革命活动须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分别建立了被管制分子档
案,对其改造表现定期进行考核鉴定。
1952年7月,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公布后,市公安局对管制
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经过群众评议,能够接受改造、老实守法、表现较好的被管
制分子,经市公安局批准,缩短了管制期限;对有立功赎罪表现的,撤销了管制,给予公
民权;对不服从管制的,延长了管制期限;对发现隐瞒历史罪恶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随着镇反运动的深入发展,对新发现的符合被管制条件的反革命分子,及时履行手续,
进行管制。1956年4月,贯彻中央关于对被管制分子在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
酬的政策规定后,促进了被管制分子的自我改造。至1957年底,大多数被管制分子改造
成为能够老实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
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
决的决定》后,对依法判决的被管制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剥夺公民权利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一般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简称“
四类分子”),实行了监督改造。在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工作上,贯彻了党中央关
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地、富、反、坏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
力的劳动者”和在“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生活上给予出路”的方针政策
。在监改工作中,采取集训、定期学习、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四类分子”进行形势、
前途、政策教育。普遍建立由治保干部、群众积极分子组成的包夹小组(即监改小组
),对工厂企业内部的“四类分子”,建立了住地、单位双包夹小组,由公安派出所具体
组织领导监改工作。
对在改造过程中的“四类分子”,除老弱病残、失去劳动条件的外,通过劳动部门
,尽量安排一定的工作,使其有饭吃、有出路;对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的,适当给予解决
。为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严格规定了“四类分子”外出请假、回来
销假、来人报告和半月一学习、一月一汇报、一季一考核、一年一评审的制度。通过
年终评审,根据党的政策和群众评审的意见,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召开群众大会,公布
评审结果。对确实改造好的“四类分子”宣布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利;对表现较
好的给予适当鼓励;对表现一般的,加强思想教育,促其自我改造;对表现差的,在会上
进行批判,促其转化;对摘掉“帽子”后又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经过大会批判后,有
的宣布重新戴上“帽子”,有的依法打击处理,以全面体现政策。由于认真贯彻执行
了对“四类分子”实行监督改造的方针政策,绝大多数的“四类分子”通过教育改造
,成为新人。
1958年整风“反右”运动中被划为“右派分子”者,列为监改范围。1961年,“右
派分子”全部交由各级党组织负责管理,不列入公安机关的监改范围。
“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改组织瘫痪,监改工作由“群众专政组织”所取代,使正
常的监改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拨乱反正,落实了党的各项政策。1979年中
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下达后,市委
、市政府组成专门班子、各区县组成领导小组。同年2、3月,通过传达、宣传、贯彻
中央文件精神,经过群众评审,报上级批准,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给予
公民权利。同时对少数不应管而管了的作了纠正。对极少数仍坚持反动立场,没有改
造好的“四类分子”继续监督改造。至1983年6月,全部予以摘“帽”,给予公民权利
。至此,全市无戴“帽”的“四类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