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及民国时期,济南的劳工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和 剥削。他们在极恶劣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强度极大的工作,且工资收入微薄,生命安全 得不到保障。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虽曾制订过《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等法 规,但这些法规在济南并未得以实施。 1948年济南解放后,劳动人民成了国家主人,人民政府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 工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解放初期,济南市面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严重的失业问题。人民政府在财政经济 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介绍就业、转业训练、组织回乡生产、以 工代赈、发放救济粮等工作,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5万余名失业人员迅速得到妥善安置 。到1957年全市已基本解决了失业问题。 1958年“大跃进”中,各类建设项目大批上马,城市劳动力严重不足,农村劳动力 大量进城就业,济南市区全年净增劳动力15万多人,市区职工总数由1957年的223722人 猛增至377988人。1961年6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精简职工工作的指示和山东省下达的 减员计划,济南市采取动员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等措施,全面开展精简职工工作。到 1963年底,市区职工减少为274005人。1963年以后,城镇就业问题又进一步突出出来, 这一时期,贯彻“统筹安排,城乡并举,而以下乡上山为主”的劳动就业方针。到1965 年市区回乡及到农村插队落户的6879人,去甘肃和青海建设兵团的2165人。1966~19 76年十年间有91167名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0~1976年,全市在农村招工1827 1名,占其间招工总数的15%。至1976年,全市职工总数550433人。1977~1978年两年 中,市区共动员25404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同时招收工人50315人,其中在农民中招工 1891人。 1979年以后,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导致就业困难。1980年,济南市贯彻劳 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使绝大部分适龄 青年、回城知青得到妥善安置。1979~1984年,全市共增加固定工138272人。1985年 ,全市职工总数815637人。 在工资制度方面,解放初期,济南市在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实 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工人实行了等级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并采取了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及奖励津贴等多种形式。1958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 年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没有很好的坚持 下来,导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1979~1984年,济南市连续四次进行了调 资,1985年又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了调资,企业统一实行了新的工资标准,即工人 实行8级工资制或15级工资制,干部实行17级职务工资制。新的工资制度,使职工工资 同本人所肩负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职级不符的问题 。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解放前,工人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中劳动,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没有保障,职工患病或发生工伤,就被资本家解雇。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制 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和法规,在企业普遍实行了八小时工作制和六日 工作周制度;按照季节不同的特点,经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防止和减少 了事故的发生。坚持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度;对女职工的经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保护;企业根据不同生产岗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免费 发给保健食品、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措施使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都有了 可靠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