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济南社会团体管理机构为济南府衙。国民党统治时期,社会团体的指导管理 机构为国民党济南市党部和市政府社会局。设社会局前,由市府秘书处或警察局管理 。社会团体的审查登记,由具有发起人资格者推举代表向国民党济南市党部书面申请 ,审查许可发证后,组织筹委会,并向社会局备案。筹委会拟定章程并呈市党部核准,方 可依章组织。组织完成再呈党部核准,呈社会局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后,始为合法成 立。申请理由或组织不当者驳回。社会团体随时受政府检查监督,按期报告工作,如有 违法越章行为由政府处分。1929年,济南市有33个公益、慈善团体向社会局申请登记 注册,准予注册登记27个,备案试办缓行登记2个、驳回4个,登记后又被撤销登记2个。 1934年,济南市区登记社团142处,计有文化团体3处,学术团体6处,外省旅济同乡会、 同学会7处,慈善团体28处,自由职业团体4处,职工会9处,商会1处,同业公会75处,农会 5处,教育会4处。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社会部颁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 、《人民团体整理办法》,对社会团体进行整理、改组,重新登记。1946年7月,济南市 社会局登记社会团体286处,其中商业同业公会84个,职业工会20个,同乡会102个,学术 团体18个,剧团12个,新闻团体6个,通讯社4个,慈善团体36个,市商会、农会、教育会 、妇女会、总工会各1个。1947年7月,登记社会团体300余个。 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首先审查登记了34个民办慈善团体。1950年7月21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在《大众日报》上发布通告,限各社会团体于7月31日前,依照《济南市社 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登记范围包括宗教团体、公益团体、自由 职业团体、文化团体、外籍旅济同乡会及会馆、其他人民团体等。审查合格发给登记 证者为合法团体,法律予以保护。解放前成立的社团,不登记者一律称为非法组织,不 得擅自进行任何活动。1950年,限期内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共101个,其中,基督教团 体44个,天主教团体22个,同乡会及会馆6个,红字会及迷信团体4个,学术团体3个,救 济福利团体22个。1950年9月,社会团体审查登记工作终止。通过登记,市人民政府对 旧社会遗留的反动社团进行了清理,对合法社团登记造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1年8月3日,济南市民政局依据中央内务部新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施行细则》,登记范围包括各人民群众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 体、社会公益团体、同乡会馆及其他依照政府法令组织的合法团体;过去申请登记未 得批准者,仍须申请。至11月底,有521个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其中人民群众团体430个 ,社会公益团体23个,文艺团体2个,学术研究团体7个,宗教团体59个。经审查准予登记 的社会团体330个,其它不予登记者自行解散。1968年中央内务部撤销后,社团登记工 作随之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