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牺牲、病故抚恤 对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 始于革命战争年代。1943 年4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规定:凡抗日军人阵亡或因伤死亡,发给抚恤金1500 元(北海币)。1949年8月,又制定了统一标准,改发抚恤粮。全国解放后,国家又制定了 条例。 抚恤对象: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不包括经济警察)、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和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及批准为革 命烈士的人员。 抚恤形式:1950~1952年发放抚恤粮,1953~1985年发放抚恤金。1950~1979年抚 恤标准分为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多次调正:抚恤粮,1950年为225~600公斤,195 2年为450~2400公斤;抚恤金,1953年为100~550元,1955年为120~650元,1979年为3 70~700元。 1954~1964年济南市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统计 ┌──┬────┬────┬──┬────┬────┬──┬────┬────┐ │年度│人数(人)│金额(元)│年度│人数(人)│金额(元)│年度│人数(人)│金额(元)│ ├──┼────┼────┼──┼────┼────┼──┼────┼────┤ │1954│14 │2289 │1965│28 │8190 │1976│ │16915 │ ├──┼────┼────┼──┼────┼────┼──┼────┼────┤ │1955│28 │6370 │1966│37 │10840 │1977│64 │22420 │ ├──┼────┼────┼──┼────┼────┼──┼────┼────┤ │1956│23 │6120 │1967│37 │10230 │1978│93 │27084 │ ├──┼────┼────┼──┼────┼────┼──┼────┼────┤ │1957│49 │18840 │1968│32 │9110 │1979│171 │72373 │ ├──┼────┼────┼──┼────┼────┼──┼────┼────┤ │1958│25 │6500 │1969│52 │17580 │1980│124 │62430 │ ├──┼────┼────┼──┼────┼────┼──┼────┼────┤ │1959│195 │37948 │1970│49 │14960 │1981│139 │70476 │ ├──┼────┼────┼──┼────┼────┼──┼────┼────┤ │1960│328 │43015 │1971│63 │17600 │1982│112 │58782 │ ├──┼────┼────┼──┼────┼────┼──┼────┼────┤ │1961│110 │17550 │1972│68 │22890 │1983│147 │75030 │ ├──┼────┼────┼──┼────┼────┼──┼────┼────┤ │1962│46 │11760 │1973│60 │19280 │1984│146 │91240 │ ├──┼────┼────┼──┼────┼────┼──┼────┼────┤ │1963│28 │7650 │1974│53 │17410 │1985│161 │147000 │ ├──┼────┼────┼──┼────┼────┼──┼────┼────┤ │1964│41 │11866 │1975│81 │24340 │ │ │ │ └──┴────┴────┴──┴────┴────┴──┴────┴────┘ 注:1959年含追恤103人,1960年含追恤250人,1961年含追恤71人。 1980年6月起, 抚恤标准改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3类。对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 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 支前民兵、民工和1980年6月4日后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 均增加300元。因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和为革命壮烈牺牲而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群众, 抚恤金按照班长、战士级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抚恤标准为800~1000元,1984 年调整为2000~2400元。1985年又改为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 生前有工资 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 部工资标准的, 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85年9月起,把 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 二、残废抚恤 1943年4月,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将荣誉军人残废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其抚恤标准 为:荣誉军人仍留部队者,除生活所需随军供应外,每年发给抚恤金一等300元(北海币 ,下同)、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50元。为政府管理时,一、二等除粮、柴、菜 金、衣服等随地方按时供给外,并照上述标准发给抚恤金;三等能担任工作者,介绍就 业,生活待遇仍按荣誉军人供给标准办理,不愿参加工作者回原籍,发给1年的抚恤金。 1946年4月,荣誉军人的4个残废等级改为3个等级,抚恤金标准改按猪肉折款计算 ,一等为60公斤猪肉,二等35公斤,三等12.5公斤,按当地的价格发给北海币。 (一)评残换证 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后到1985年,济 南市一直依此条例评残。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劳动能力全部丧失且必须有专人照 顾者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经常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 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 活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 ;劳动和日常生活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负过伤但不影响能力的不评残。一身 兼有数处伤残者,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但附带伤残部分合并以后,影响劳动能力相 当于高一级的,依高一级评定。介于两个等级之间,可高可低的,一般掌握就高不就低 。 1971年3月1日前,确认革命残废人员,必须由要求评残者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 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批准。1973年3月1日起,评残换证和 革命残废人员所用轮椅批准权由市民政部门代省办理。1979年1月1日起,革命残废人 员评残换证和发放残废人员轮椅,由市、县民政局报省局审批。1985年4月1日起,以下 几种评残换证,由市民政局代省审批:过去捐献残废待遇或评掉了残废等级,现持有旧 残废证件或确凿证明要求恢复残废待遇的;残废人员因犯罪被停止残废抚恤待遇,刑满 释放后要求恢复残废待遇的;要求调整残废等级的;遗失残废证件要求补发的。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以后,到1985年 ,济南市共换发过5次残废人员抚恤证。①1951年对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发给中央人民政 府内务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参加评残的共计195名,其中在职的127名,复员的6 8名(其中民工2名)。经评定原级不动的164名,提升等级的5名,降低等级的16名,恢复 健康残废消失的10名。②1962年12月12日至1963年3月20日,共为1889名革命残废人员 换发新证。其中残废等级上调的126人,下调的43人。另有取消残废等级的21人。③1 964年4月8日到5月底,给在乡三等残废人员换发新的残废抚恤证,主要在济南所辖历城 县进行。全县共有在乡三等残废军人463名,通过换证维持原残废等级不变的432人(三 等甲级223人,三等乙级209人),提升等级的17人,取消残废的9人,发新证的4人,找不到 可靠证明,暂不换证的1人。④1972年8~12月,全市为2907名革命残废军人换发了山东 省革命委员会制作的残废抚恤证,其中,残废等级上调的179人,下调的36人。⑤1981年 下半年,换发由民政部统一制作的残废抚恤证。全市共换各种残废人员证4656份。 (二)残废抚恤标准 残废抚恤金根据致残原因分因战和因公致残两种,前者抚恤标准高于后者。根据 残废人员有无固定收入,抚恤金又分为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残废抚恤金,每 年分1、7月两期,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1950年12月11日《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后,到1985年残废抚 恤金标准共作过7次调整。①1952年1月起,普遍上调了残废抚恤标准。②1953年1月起 ,改粮食计算为货币计算。原在乡供给的残废金、抚恤粮,合并为残废抚恤金;原二等 残废实行减半抚恤者,改为全数供给终生。复员回乡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 金仍一次发清。③1955年1月起,提高各个等级的标准。④1965年1月起,对在乡三等革 命残废人员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致残原因,三等甲级的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 乙级的每人每年补助24元,每年一次发给。⑤1978年1月起,对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 ,由发残废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在职残废人员仍按1955年标准执行。⑥1982年1月起 ,提高在职残废人员的残废金标准。⑦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制定的革命残废 人员抚恤标准。 (三)其他待遇 建国后,凡是二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在乡特、一等残废人员的粮 、油和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给;在乡二等残废人员口粮,凡社队 分配口粮每月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给予补足。特、一等残废人员,饮食 起居需人扶助的,从1980年9月起国家每月每人发给相当于当地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在乡特、一等残废人员的生活,根据省政府通知,济南市从1984 年起将全市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员及其家属就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特等 、一等残废人员病故以后,其家属可以参照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优待和补助。 1979年11月起,对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 3元;三等每人每月发给2元。 1985年7月起,对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发给生活补贴:特、一等残废(包括革命残废军 人休养院的休养员,但不包括退休的休养员)每人每月发给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6元 ,三等每人每月发给4元。建国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需要治疗,在职的除享受公 费医疗外,其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按公费医疗办理,三等残废 的治疗费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其交通费、食宿费和途中伙食 费,在职的按因公出差由所在单位报销;在乡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住院期间的伙 食费个人负担,有困难的适当给予补助。革命残废人员需要配备三轮车,安装假肢、病 理鞋、辅助器械以及镶牙补眼的,经民政部门批准,从优抚事业费中给予报销;护伤布 、护伤棉,商业部门优先供应,凡截一下肢的,全年发棉布、纱布各4尺,棉花0.25公斤 ;截双下肢的增加1倍。瘫痪的特、一等残废人员需做棉布垫和尿布的全年发棉布8尺 ,棉花0.5公斤。建国后革命残废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轮船,享受半价待遇。 济南市革命残废人员分类 单位:人 ┌──┬──────┬──┬────────────────────┬────────────────────┐ │年度│类别 │合计│在职 │在乡 │ │ │ │ ├──┬──┬──┬──┬──┬──┬──┼──┬──┬──┬──┬──┬──┬──┤ │ │ │ │小计│特等│一等│二等│二等│三等│三等│小计│特等│一等│二等│二等│三等│三等│ │ │ │ │ │ │ │甲 │乙 │甲 │乙 │ │ │ │甲 │乙 │甲 │乙 │ ├──┼──────┼──┼──┼──┼──┼──┼──┼──┼──┼──┼──┼──┼──┼──┼──┼──┤ │1962│合计 │1890│1745│- │36 │237 │426 │573 │473 │145 │6 │33 │38 │36 │17 │15 │ │ ├──────┼──┼──┼──┼──┼──┼──┼──┼──┼──┼──┼──┼──┼──┼──┼──┤ │ │革命残废军人│1840│1704│- │36 │229 │417 │557 │465 │136 │6 │33 │35 │32 │16 │14 │ │ ├──────┼──┼──┼──┼──┼──┼──┼──┼──┼──┼──┼──┼──┼──┼──┼──┤ │ │残废工作人员│42 │38 │- │- │8 │9 │15 │6 │4 │- │- │1 │2 │- │1 │ │ ├──────┼──┼──┼──┼──┼──┼──┼──┼──┼──┼──┼──┼──┼──┼──┼──┤ │ │残废人民警察│2 │1 │- │- │- │- │-1 │1 │- │- │1 │- │- │- │ │ │ ├──────┼──┼──┼──┼──┼──┼──┼──┼──┼──┼──┼──┼──┼──┼──┼──┤ │ │残废民兵民工│6 │2 │- │- │- │-1 │1 │4 │ │- │- │1 │2 │1 │ │ ├──┼──────┼──┼──┼──┼──┼──┼──┼──┼──┼──┼──┼──┼──┼──┼──┼──┤ │1972│合计 │2907│2044│2 │61 │270 │481 │696 │534 │863 │2 │20 │96 │100 │304 │242 │ │ ├──────┼──┼──┼──┼──┼──┼──┼──┼──┼──┼──┼──┼──┼──┼──┼──┤ │ │革命残废军人│2829│1972│2 │61 │264 │460 │669 │516 │857 │2 │20 │96 │197 │302 │240 │ │ ├──────┼──┼──┼──┼──┼──┼──┼──┼──┼──┼──┼──┼──┼──┼──┼──┤ │ │残废工作人员│54 │51 │- │- │6 │17 │18 │10 │3 │- │- │- │1 │2 │- │ │ ├──────┼──┼──┼──┼──┼──┼──┼──┼──┼──┼──┼──┼──┼──┼──┼──┤ │ │残废人民警察│18 │17 │- │- │- │3 │8 │6 │1 │- │- │- │- │-1 │ │ │ ├──────┼──┼──┼──┼──┼──┼──┼──┼──┼──┼──┼──┼──┼──┼──┼──┤ │ │残废民兵民工│6 │4 │- │- │- │1 │1 │2 │2 │- │- │- │1 │- │1 │ ├──┼──────┼──┼──┼──┼──┼──┼──┼──┼──┼──┼──┼──┼──┼──┼──┼──┤ │1981│合计 │4656│1839│1 │29 │173 │463 │671 │502 │2817│5 │78 │329 │642 │986 │777 │ │ ├──────┼──┼──┼──┼──┼──┼──┼──┼──┼──┼──┼──┼──┼──┼──┼──┤ │ │革命残废军人│4540│1817│1 │29 │169 │457 │662 │499 │2723│5 │76 │322 │606 │956 │758 │ │ ├──────┼──┼──┼──┼──┼──┼──┼──┼──┼──┼──┼──┼──┼──┼──┼──┤ │ │残废工作人员│75 │6 │- │- │- │3 │3 │- │69 │- │2 │7 │20 │19 │12 │ │ ├──────┼──┼──┼──┼──┼──┼──┼──┼──┼──┼──┼──┼──┼──┼──┼──┤ │ │残废人民警察│20 │2 │- │- │1 │- │- │1 │18 │- │- │- │5 │10 │3 │ │ ├──────┼──┼──┼──┼──┼──┼──┼──┼──┼──┼──┼──┼──┼──┼──┼──┤ │ │残废民兵民工│21 │14 │- │- │3 │3 │6 │2 │7 │- │- │- │2 │1 │4 │ └──┴──────┴──┴──┴──┴──┴──┴──┴──┴──┴──┴──┴──┴──┴──┴──┴──┘ 1950~1985年济南市残废抚恤标准 单位:元 ┌────┬───────┬─────┬─────┬─────┬─────┬─────┬─────┐ │人员 │年度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 │ │ ├──┬──┼──┬──┼──┬──┼──┬──┼──┬──┼──┬──┤ │ │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 │在职残废│1950.12~1951 │200 │150 │150 │100 │100 │75 │75 │50 │50 │40 │40 │30 │ │人员 ├───────┼──┼──┼──┼──┼──┼──┼──┼──┼──┼──┼──┼──┤ │ │1952 │250 │200 │200 │160 │150 │120 │125 │100 │100 │80 │75 │60 │ │ ├───────┼──┼──┼──┼──┼──┼──┼──┼──┼──┼──┼──┼──┤ │ │1953~1954 │66 │53 │53 │42 │40 │33 │33 │27 │27 │21 │20 │16 │ │ ├───────┼──┼──┼──┼──┼──┼──┼──┼──┼──┼──┼──┼──┤ │ │1955~1977 │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4 │24 │20 │ │ ├───────┼──┼──┼──┼──┼──┼──┼──┼──┼──┼──┼──┼──┤ │ │1978~1981 │72 │62 │60 │50 │44 │38 │36 │30 │30 │24 │24 │20 │ │ ├───────┼──┼──┼──┼──┼──┼──┼──┼──┼──┼──┼──┼──┤ │ │1982~1984.6 │90 │78 │76 │66 │60 │54 │52 │46 │46 │40 │40 │36 │ │ ├───────┼──┼──┼──┼──┼──┼──┼──┼──┼──┼──┼──┼──┤ │ │1984.7~1985 │132 │120 │118 │108 │96 │86 │84 │76 │70 │64 │60 │56 │ ├────┼───────┼──┼──┼──┼──┼──┼──┼──┼──┼──┼──┼──┼──┤ │在乡残废│1950.12~1951 │800 │750 │600 │550 │525 │450 │350 │300 │500 │300 │350 │200 │ │人员 ├───────┼──┼──┼──┼──┼──┼──┼──┼──┼──┼──┼──┼──┤ │ │1952 │1650│1400│1400│1200│700 │600 │525 │500 │850 │600 │650 │500 │ │ ├───────┼──┼──┼──┼──┼──┼──┼──┼──┼──┼──┼──┼──┤ │ │1953~1954 │390 │360 │330 │300 │168 │150 │125 │115 │200 │160 │150 │130 │ │ ├───────┼──┼──┼──┼──┼──┼──┼──┼──┼──┼──┼──┼──┤ │ │1955~1977 │420 │380 │300 │330 │190 │170 │136 │126 │220 │176 │165 │140 │ │ ├───────┼──┼──┼──┼──┼──┼──┼──┼──┼──┼──┼──┼──┤ │ │1978~1981 │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0 │186 │100 │100 │80 │80 │ │ ├───────┼──┼──┼──┼──┼──┼──┼──┼──┼──┼──┼──┼──┤ │ │1982~1984.6 │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0 │180 │100 │100 │80 │80 │ │ ├───────┼──┼──┼──┼──┼──┼──┼──┼──┼──┼──┼──┼──┤ │ │1984.7~1985 │570 │518 │498 │464 │390 │350 │296 │268 │180 │180 │140 │140 │ └────┴───────┴──┴──┴──┴──┴──┴──┴──┴──┴──┴──┴──┴──┘ 注:1950~1952年抚恤标准按粮食计算,其单位为“公斤”。 1950~1985年残废民兵民工抚恤标准 单位:元 ┌───────┬──┬──┬────┬────┬────┬────┐ │年度 │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 │1950.12~1951 │500 │400 │300 │250 │300 │200 │ ├───────┼──┼──┼────┼────┼────┼────┤ │1952 │900 │600 │550 │450 │500 │400 │ ├───────┼──┼──┼────┼────┼────┼────┤ │1953~1954 │350 │280 │150 │100 │130 │100 │ ├───────┼──┼──┼────┼────┼────┼────┤ │1955~1977 │360 │300 │160 │110 │140 │110 │ ├───────┼──┼──┼────┼────┼────┼────┤ │1978~1984.6 │460 │400 │230 │170 │100 │80 │ ├───────┼──┼──┼────┼────┼────┼────┤ │1984.7~1985 │570 │498 │390 │296 │180 │140 │ └───────┴──┴──┴────┴────┴────┴────┘ 注:1950~1952年抚恤标准按粮食计算,其单位为“公斤”。 烈士事迹陈列馆 1954~1985年济南市发放残废抚恤费统计 ┌──┬────────┬──┬────────┐ │年度│残废抚恤金额(元)│年度│残废抚恤金额(元)│ │ ├───┬────┤ ├───┬────┤ │ │在职 │在乡 │ │在职 │在乡 │ ├──┼───┼────┼──┼───┼────┤ │1954│10309 │8694 │1970│65304 │88291 │ ├──┼───┼────┼──┼───┼────┤ │1955│15288 │13381 │1971│65447 │76394 │ ├──┼───┼────┼──┼───┼────┤ │1956│16961 │10274 │1972│68184 │66674 │ ├──┼───┼────┼──┼───┼────┤ │1957│21652 │11275 │1973│67407 │68742 │ ├──┼───┼────┼──┼───┼────┤ │1958│39996 │10485 │1974│71865 │94727 │ ├──┼───┼────┼──┼───┼────┤ │1959│108121│355618 │1975│71000 │83800 │ ├──┼───┼────┼──┼───┼────┤ │1960│112498│324565 │1976│71000 │90000 │ ├──┼───┼────┼──┼───┼────┤ │1961│63627 │58311 │1977│71238 │69486 │ ├──┼───┼────┼──┼───┼────┤ │1962│65979 │54196 │1978│74230 │104344 │ ├──┼───┼────┼──┼───┼────┤ │1963│62440 │58128 │1979│85789 │259087 │ ├──┼───┼────┼──┼───┼────┤ │1964│63795 │54885 │1980│88856 │314776 │ ├──┼───┼────┼──┼───┼────┤ │1965│65663 │71260 │1981│90424 │329872 │ ├──┼───┼────┼──┼───┼────┤ │1966│65988 │73198 │1982│137703│318799 │ ├──┼───┼────┼──┼───┼────┤ │1967│64015 │73541 │1983│143714│325098 │ ├──┼───┼────┼──┼───┼────┤ │1968│61967 │74687 │1984│274832│304520 │ ├──┼───┼────┼──┼───┼────┤ │1969│53457 │83329 │1985│234000│58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