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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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制变迁与林木确权发证
1948年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没收接管了旧政府留下的面积较大的公有林、寺有
林及地主、资本家所有的山林,建立了国营林场;对于面积较小的公有、寺有及地主
所有之山林,除一部分交乡、村管理,作为乡有、村有林外,将没收的其他山林分给
农民经营。1951年,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分山划界保护林权的暂行办法》,根据
规定,凡应收归国有的山林,一律收归国家所有;依法分配给农民的山林,保护其产
权。自此,确定了国有和农民个体所有两种所有制。
1951年,山东省政府制定了《群众合作造林暂行办法》,本着“村造村有、伙造
伙有、谁造谁有”的原则,发动农民组织林业互助组、合作社,开展群众合作造林。
1952年后,济南市的林业互助组、林业合作社、农林牧合作社大量涌现。林业合作社
实行劳力、种苗、土地、工具入股分红,农民造林积极性高涨,自此营造了一批联合
共有林(组有林、社有林)。
1956年,农业合作社发展到高级阶段后,山林所有权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的山
林除村宅旁少量树木归私有外,其它全部转入集体所有。1956年后,各县(区)逐步建
立了一批集体林场。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村与村、队与队、公社与公社林权地权比较混乱,集体
林与国营林界限也混乱不清,国营林场为追求大林场经营,将许多集体林地划为国有
,造成国营与集体的土地及林权纠纷。济南市于1963年开始了对国营、集体、社员个
体的林权清理工作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章丘、长清、平阴各县在泰安专署的统一部
署下,于1963年冬开始试点,1964年全面铺开,1965年初完成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
历城县的林木确权发证工作于1965年初开始,至年底基本完成。通过林木确权发证,
国家、集体、个体(自留山)的林权界限基本明确,林权体制相对稳定下来。
“文化大革命”初期,农村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把社员的自留山、自留树
甚至宅旁院内的树木也归公。林木确权发证也被当作资本主义批判,林木所有制又一
次被打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在1972年11月发布的《关于林业政策问题的若干具体规
定》中提出要“保护社员树木所有权”、“已确权发证的继续有效”;1973年又重申
:要认真执行“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宅旁种植归个人所有”的政策,但这些
指示和规定在秩序混乱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未能得到贯彻,林权不清的情况依然得
不到解决,60年代颁发的林权证多已不起作用。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济南市于1981年9月10日召开了关于落实林业政策、搞好林木确权发证试点工作
座谈会。1981年冬,各县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全面展开。1982年冬至1983年末,全市7
0%以上的村户完成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这次确权发证本着山东省政府〔1981〕69
号文指出的“尊重历史,立足稳定,着眼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体关系”的
精神及“国营林场、苗圃以现状为基础,集体与社员林木以60年代初期确权发证为基
础”的原则,对国家、集体、个体的林权明确了四至界限,换发了新证。在对个体农
户的确权发证中,除划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每人333~666平方米)外,还划分了
较大数量的责任山,规定自留山和责任山归农民长期使用。

部分年份济南市林业职工人数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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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合计│历城县│章丘县│长清县│平阴县│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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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3 │10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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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26 │13 │3 │6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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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30 │68 │39 │84 │39 │- │
├──┼──┼───┼───┼───┼───┼──┤
│1965│178 │60 │58 │29 │31 │- │
├──┼──┼───┼───┼───┼───┼──┤
│1970│224 │97 │67 │28 │32 │- │
├──┼──┼───┼───┼───┼───┼──┤
│1975│219 │111 │63 │23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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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694 │232 │163 │108 │43 │148 │
├──┼──┼───┼───┼───┼───┼──┤
│1985│711 │215 │211 │141 │89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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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济南市林业技术人员构成及分布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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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单位│合计│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备注 │
│ │ ├─┬──────┼─┬────────┤ │ │
│ │ │计│其中:农艺师│计│其中:助理农艺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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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202 │21│5 │86│5 │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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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18 │5 │1 │5 │1 │8 │技术员中包括中师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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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 │19 │2 │- │8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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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县 │31 │4 │- │8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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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县 │55 │1 │- │29│-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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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县 │38 │1 │- │21│-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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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 │41 │8 │4 │15│4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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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生产责任制
济南市自1981年起在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同时,逐步建
立起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至1985年林业生产责任制有3种形式。
(一)林业基层单位的林业承包责任制
济南市的林业基层单位实行的林业承包形式主要有专业队(组)承包、家庭承包、
大户承包和联户承包几种。国营林场、苗圃及一些集体林场多实行专业队(组)承包(
亦有少量的职工家庭承包)。集体的荒山绿化或对疏林的管理多实行家庭承包、大户
承包或联户承包。
长清县马山乡将山林承包划分为3个类型:一是对成林、幼林,实行大户或联户
专业管理,其报酬有两种,集体有经济收入的,每年付给管理户一定工资,山林收入
归集体;集体无收入的,山林收入按二八或三七分成,大头归集体。二是对疏林,将
原有树木登记作价,增值按二八或三七分成,大头归集体,补植新植树木也是二八或
三七分成,但大头归户。三是对荒山承包形式,有3种:①荒山谁包谁植树、谁受益
。②以山带地、地随山走,土地收益归承包户。③荒山面积大,承包户造林有困难的
采用义务工造林补植,承包户负责管理,有收入后五五分成。这个乡对各种形式的承
包都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请县法律公证处逐村逐户予以公证。
(二)领导干部绿化承包责任制
1.绿化责任状的签署在1984年11月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济南市山区工作会议上,
市长、市绿化委员会主任何宗贵与历城、章丘、长清县的县长和郊区的区长签订绿化
责任状(1985年平阴县划归济南市后进行了补签)。责任状规定,自1985年起用3年时
间,将济南市宜林山(滩)全部栽完树,梯田堰边植满果,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给各县
(区)记功授奖,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会议之后,县与乡(镇)、乡(镇)与村
层层签订了绿化责任状或造林绿化合同。
责任状签订后,各县领导分别按照各自的绿化目标要求,积极地制订规划,落实
措施,把林业生产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干部包山绿化责任制1986年春,历城县委、县政府、县人大领导带头承包
了县近郊凤凰岭的造林绿化,每个领导亲自上山为雨季造林整地挖穴,许多年老体弱
的老干部也坚持亲自上山义务整地植树。5月初,每个领导干部都自觉完成了规定的
挖穴任务,雨季保质保量地栽上了树。为此,市农委、市林业局在历城县凤凰岭下召
开了书记包山头、治山整地现场会,提倡历城县领导干部包山绿化的做法。此后,市
及各县党政领导干部都积极行动,于8月中旬前都在各自承包的造林责任区内完成了
当年的挖穴及植树任务。
(三)义务造林单位与山权所有单位的绿化责任制
1986年市委、市政府采取城乡结合、广泛发动、机关带头、全民参战的办法,发
动全市人民开展了绿化近郊荒山的大会战。市委、市政府还采取签订绿化协议书的办
法,建立了造林单位与山权所有单位的绿化责任制。1986年秋各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区
内完成了植树任务之后,由市林业局主持监督双方签订了近郊荒山绿化协议书,规定
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按协议书规定,甲方要严格执行造林规程,认真整地、精心栽植、保证成活、长
期管理,造林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达不到标准者,次年认真补植,并且苗木自筹
,费用自付。连续两年成活率达不到85%或者放弃管理的,追究领导责任。乙方要积
极为甲方提供服务,配合工作,造林后要死封山,严禁牛羊上山和放火烧荒,各村都
要设2~3名护林员,组织好护林队伍,对于破坏林木者,按《森林法》的规定及时处
理,以巩固绿化成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